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应注意事项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利事业如有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停止课征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又依同条第2项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5条第6项规定,经稽征机关核定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得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中减除。

在减除以前年度损失时,台北国税局指出,其减除顺序应按损失发生年度,逐年依序减除。当年度倘无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可供减除,或减除后尚有未减除余额者,始得递延至以后年度依序减除。

台北国局举例说明,甲公司202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为新台币-950万元,并于申报所得基本税额时,列报当年度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1,300万元,并减除2019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300万元后,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为1,000万元(1,300万元-300万元),自行计算基本所得额为50万元(课税所得额-950万元+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1,000万元)、基本税额为0元[(基本所得额50万元-扣除额50万元)x税率12%]。

台北国税局指出,惟查甲公司2019年度经核定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为800万元,应全数用以扣抵109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额,尚不得迳自选择扣除金额,案经调整核定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为500万元(1,300万元-800万元),基本所得额为-450万元(课税所得额-950万元+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500万元),可供以后年度减除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0元。

台北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于计算基本所得额加计项目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时,如有经稽征机关核定之前5年损失可供减除,应留意相关扣除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