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制作移转订价报告 七大事项要注意事项

所谓符合相关规定,财政部表示,包括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数未达新台币3亿元。或全年收入总额在3亿元以上但未达5亿元,且同时符合一、未享有租税优惠或依法申报实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应加征税额之金额合计未超过200万元;二、未申报扣除前十年亏损或申报扣除前十年亏损金额未超过800万元;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业并购法规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与境外关系人(包括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有交易;其他营利事业,未与境外之关系企业(包括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有交易。

最后一种情况是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全年受控交易总额未达2亿元者。

台北国税局青示,吁请应备妥移转订价报告的营利事业,于稽征机关进行调查时,应于书面调查函送达日起一个月内提示移转订价报告,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并于进行移转订价分析时,务必注意相关规定及按期限送交移转订价报告或其他替代文据,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