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办两项目移转 应附证明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地政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或公私事业办理遗产或赠与财产之产权移转登记时,应通知当事人检附稽征机关核发之税款缴清证明书,或核定免税证明书,或不计入遗产总额证明书,或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之副本;其不能缴附者,不得迳为移转登记。
台北国税局指出,如有违反,未通知当事人缴验相关证明文件,即予受理者,依同法第52条规定,其属民营事业,处新台币15,000元以下之罚锾;其属政府机关及公有公营事业,由主管机关对主办及直接主管人员从严议处。
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君为乙君之父,二人皆为A公司股东,甲君于2021年赠与A公司股票1,000,000股予乙君,未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及缴纳,以取得赠与税缴清证明书,A公司未通知甲君或乙君缴验稽征机关核发上述证明文件即办理甲君股票移转登记予乙君,经该局查得,A公司遭处罚锾5,000元;甲君未申报赠与税部分,亦经该局依法核定赠与金额10,000,000元,补征税额780,000元,并处罚锾780,000元。台北国税局呼吁,政府机关或公私事业如有办理遗产或赠与财产之产权移转时,应注意当事人是否缴验稽征机关核发之相关证明文件,方可受理移转,以免遭受议处或裁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