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龄楼是否应移转国有?党产会办听证 妇联会:根本不该办
党产会于今日就美龄楼是否为妇联会不当取得财产举办听证会,党产会主张美龄楼为妇联会不当取得财产之现存利益,应移转国有,但妇联会质疑,党产会基于认定妇联会是国民党附随组织且财产为不当取得的前提,进一步主张美龄楼也应收归国有,但这两个前提目前都在法院争讼中尚未确认,根本不该举行听证。
妇联会代理人徐履冰律师指出,根据党产会发的举行听证应注意事项,如果个案事实有待另行调查厘清应停止听证,党产会报告宣称因为妇联会有不当取得财产,才会讨论美龄楼是否为不当取得,但妇联会有不当取得财产此一前提目前尚于法院争讼中并未确定,应停止听证。
党产会就「财团法人妇联社会福利基金会名下美龄楼房地是否为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不当取得财产之现存利益」举行听证程序。(郑任南摄)
对此党产会表示,虽然前面还在争讼中 但就党产会而言 并未认为有厘清需要,美龄楼是不同事件认定,不需要等案件定谳后才进行听证,此外应注意事项是指「得」停止听证并非「应」停止。
随后听证继续,美龄楼所有权人为妇联会所捐助之财团法人妇联社会福利文教基金会,而党产会指出,妇联会于1997年间捐助10 亿元设立妇联社福基金会,之后妇联会又捐6亿元予妇联社福基金会,用于购买如今美龄楼所属土地,再于2003年捐4.5亿元给妇联社福基金会用于建造美龄楼。
党产会认为,妇联会捐赠予妇联社福基金会之10.5亿元款项,为妇联会原应移转为国有之不当取得财产之一部,系争土地及美龄楼属此10.5亿元款项变形后之代替物。此外妇联社福基金会员工人数应仅数人,并无使用大型会所之必要,却仍兴建美龄楼,显非办理业务所需,应认属无正当理由无偿自妇联会取得10.5亿元不当取得财产,系争土地及美龄楼为其现存利益,应移转为国有。
妇联会主委雷倩则指出,劳军捐性质并非党产会认定的税捐,而是民间自发运动,用于劳军、委托妇联会兴建军宅,与政府无关;妇联会财产包括大陆其固有财源与海外慈善公益捐赠等,并非不当取得;而妇联会人事、财务自主,不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党产会用尚未确定的处分为基础举并听证,违反行政诉讼法116条第5项规定。
此外雷倩强调,妇联会经正当程序捐赠成立妇联社会基金会,而美龄楼所处土地是后者以公平市价向国民党购买,美龄楼不应被党产会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