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道律师文森佐》生活法律:律师可取走客户死前所埋藏的「黄金」?

法科/法科看电视—生活法律专栏

带着黑色幽默氛围,又隐隐掺入讽谕桥段的【黑道律师文森佐】,大家开始看了吗?

剧中帅气又正义,对付起坏人来心狠手辣的黑道律师,是不是让你看得超痛快?这跟你想像中的律师,是不是完全不一样呢?今天,就让法科带大家一窥律师(既不帅也无法心狠手辣)的真面目吧!

【黑道律师文森佐】在演什么

剧情大纲

本剧描述在义大利黑手党家族,服务多年的韩裔律师「文森佐.卡萨诺」(宋仲基饰),在黑手党老板死后离开义大利,回到故乡韩国掏金的故事。

原来在多年前,文森佐.卡萨诺(太长了,下面就简称为「黑道律师」好了)为一位中国富豪,在韩国购置了一栋老旧大楼,并以整修之名,在里面盖了一座地下小金库,埋藏富豪的众多黄金们。

▲《黑道律师文森佐》宋仲基。(图/Netflix提供)

富豪生前并未告诉任何人这批黄金存在,于是在他死后,黑道律师就动起了这批黄金的主意,打算回到韩国、炸毁老旧大楼,拿到这笔黄金后,真正地「金」盆洗手退休去。但没想到,事情并没有黑道律师想的这么顺利 ....

(不要问我为什么中国富豪,一定要跑去韩国埋黄金,我也是满头问号???)

不专业解析

剧中律师的时尚单品耳环

其实,剧中最重要的时尚元素,应该是文森佐身上西装才对。

但法科身为女律师,对西装真的没什么研究,所以就来跟大家来聊聊,剧中女律师洪车瑛戴的耳环,这也是我最喜欢的单品之一。

例如上图的这对耳环(应该是Swarovski推出的系列),造型以简单的锁链线条为主,加上部分镶钻的设计。虽然体积不小,但戴起来不会过于厚重奢华,搭配上洪车瑛律师的长发,有种若隐若现的高调(?),确实蛮适合搭配正式的深色套装

▲洪车瑛(全汝彬 饰)。(图/《黑道律师文森佐》剧照,翻摄TvN)

耳环这类小物,可以瞬间为严肃的套装打扮,增加一些变化(想像一下上上图女律师没戴耳环,造型会有多不吉利)。如果真的遇到超级严肃、完全不宜戴任何饰品的场合,也可以火速拿下来塞到包包里,当作没这回事,可以说是职场女性的良伴啊。

附带一提,这也是法科提前猜到玉泽演,绝对不只是一个小小实习律师的原因。毕竟能够一眼认出老板身上的最新名牌单品,怎么可能会只是小人物呢?

大玩防疫

虽然目前多数热播韩剧,应该都是在疫情期间制作的。但大玩防疫梗,似乎在韩剧里比较少见,大部分的作品,还是比较倾向呈现所谓的「正常」的生活样态

▲《黑道律师文森佐》中的防疫梗。(图/翻摄自Netflix)

但在本剧中,却少见地出现了一些防疫梗,例如小混混要潜入黑道律师举办的义大利主题派对前,还先被保全拦下来,要求先量体温(只差没叫他戴口罩了);还有,黑道律师对于冒牌义大利厨师做的「玛格莉特披萨」,所发表的爆笑刻薄评价:

▲《黑道律师文森佐》中的防疫梗。(图/翻摄自Netflix)

「现在罗勒叶是在跟起司保持社交距离吗?味道完全不相容」;「番茄是在居家隔离吗?根本尝不出味道」

法科不负责任评分 (满分10分)

整体评分:7.5 (有空可以看一下)

剧情评分:7.5 —>前两集步调稍慢,让人差点弃剧,但似乎渐入佳境。

画面评分:8 —>重要剧情转折处所搭配的古典乐,正好贴合剧情,非常用心。

演技评分:7 —>目前表现中规中矩,期待玉泽演真面目曝光后的演技展现。

律师可以在客户死后 偷偷拿走他的秘密资金吗?

前情提要:暗藏1.5吨黄金的破旧大楼

我们在前面提到过,黑道律师之所以回到韩国,并且住在即将拆迁的破旧大楼里,就是为伺机挖出已经死亡的客户所埋藏的黄金。

但是,律师真的可以在客户死后,把他的埋藏的黄金,偷偷地挖走吗?

即使客户死了 还是不能拿走他的黄金

答(应该很明显吧):当然是不行!即使客户已经死了,律师还是不能这样拿走客户的黄金。

台湾律师法、律师伦理规范很明白地限制律师,不可以利用职务上的机会,取得案件中的争议财产(例如土地、股票等等);也不可以对于这些争议财产,获取财产利益(注1)。

甚至,连这些财产经由法院的拍卖程序,开放大众来投标竞买,律师都不可以去投标欧(注2)。

回到黑道律师的例子,他因为执行职务,得知破旧大楼底下藏有黄金。那么,即使藏黄金的中国客户已经死了,他还是不能偷偷把黄金挖出来据为已有欧。

但其实有个例外

没想到吧!居然会有个例外!而这个例外,就藏在前面提到的律师伦理规范里。

▲《黑道律师文森佐》剧照。(图/翻摄TvN)

这个例外,就发生在客户欠律师钱的时候啦!

更精确地说,是客户欠律师费的时候,律师是可以对于案件中的争议财产行使留置权」。也就是说,在客户把律师费还清之前,律师是可以暂时扣住这些财产,直到客户清偿,再把他们还回去的。

所以,这件事情告诉我们:不要随便欠律师费(唉不是啦)。

注1:律师法第 45 条

律师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直接或间接受让当事人间系争之权利或标的

律师伦理规范第36条

I. 律师不得就其所经办案件之标的获取财产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报酬及费用行使留置权, 或依本规范收取后酬者,不在此限。

II. 律师不得就尚未终结之诉讼案件直接或间接受让系争标的物

注2:法务部检字第10504512770号:「.... 四、综上本件所询律师受委任为强制执行事件之代理人,无论系受债权人或债务人委任,皆不得参与投标该执行事件拍卖之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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