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苏贞昌律师还记得「法律人」的誓言吗?

长文法学教授律师

亲爱的苏律师,为了让我可以好好的写这一封信,首先容我「对号入座」一下,如果,你所谓的「马英九的律师密友」是陈长文。那么,我可以先告诉您,你说这位「律师密友」「早在几个月前,已经到香港港府抗争运动解套、擘画。」先别说无官无职的长文,没有「能力」去为港府抗争运动解套。事实上,过去一年,我根本没去过香港。

然而,有些政治人物的说谎已是常态,所以,我也不意外「苏院长」的栽赃抹黑。只是有些感慨,为了政治,人性竟是如此廉价

但今天,我想写信的对象不是苏贞昌院长,而是苏贞昌律师。我想和通过律师高考执业的苏律师聊聊,你还记得,你当律师时的法律信念吗?当苏院长用「马英九的律师替凶手辩护」,导引出「魔鬼一一现形」时,我不是政治人物,没有兴趣和「苏院长」做政治口水战,但我却必须问问「苏律师」,还记得美国著名的人权律师丹诺名言:「一个人在未定罪前,都是无辜的」、「我恨罪行,但从不恨罪人」。

这二句名言,对法律人来说,几乎可以说是法律人的「希波克拉底誓言」。

是的,陈同佳涉嫌在台湾杀害女友,是犯罪嫌疑人。但苏律师可还记得,刑事被告辩护人协助的权利,是联合国保障的基本人权,刑事诉讼法第31条也规定,杀人罪属于「强制辩护」,被告不委任辩护人,审判长也要指定公设辩护人或义务律师来辩护。

什么时候,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竟成了「魔鬼」?我不能理解,为什么当了「行政院长」后,苏律师怎么会连「正当法律程序」、「无罪推定」这些法律人的ABC都忘得一干二净?谢长廷大使当年答应为陈进兴妻子辩护,难道他也是苏院长口中的「魔鬼」吗?

也许,现在的苏院长早已忘了当年苏律师的法律人信条。但当了一辈子律师的长文,却一日不忘法律人该有的责任原则。不管是陈同佳,还是当年的陈进兴,都有权利聘请律师为他辩护,而当律师愿意接受委托时,他就拥有二个必须信守的原则。第一,要确保他的当事人,不会在证据未确的情况下被定罪;第二,如果证据确凿,要确保他的当事人不会受到合理惩罚。这就是现代法治赋予律师的忠实义务。

我很喜欢纪伯伦曾说的一句话:「把手指放在善恶的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袍服。」法律人的工作,正是一个指触善恶的工作,这本是上帝的权柄,法律人能不戒慎,能不恐惧?我一直如此的自我期许。苏律师,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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