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孟纬/吉屋出售还是凶宅出清 法律管得着吗

凶宅不会影响房屋效用法律上影响的是,一般民众对凶宅存在排斥的心理因素,反映在市场上将导致价格低落。(示意图/记者陈雕文翻摄)

小强婚后接受老爸赠送的房屋一栋,新居落成某日,楼上的邻居奶奶因久病厌世,居然从七楼跳下,不巧就坠落在小强新家阳台里。从此之后,小强一家时常听到有点滴架和塑胶拖鞋拖磨地板的声音,加上左右邻居也指证历历,不堪其扰的小强一家决定出售房屋,但却隐瞒「凶宅」的事实,试图以「吉屋」出售。

这么一来,买到凶宅的买家,有没有什么权利可以主张?或是小强的房屋被变成凶宅后,有没有什么管道可以求偿?法律管得到「凶宅」吗?

大家都知道法庭是讲求事实及证据的地方,当然不可能请灵媒办案。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灵异」这件事是没办法被证实的,理性的法律要怎么处理感性的「凶宅」问题呢?这就十分离奇有趣了。

法律上有凶宅的相关规定

民间,凶宅是指闹鬼房子,但法律上没办法定义什么叫闹鬼,所以只能从死因死状来确认。

现今有两个规定与凶宅有关,一个是法拍屋的强制执行程序,要求政府要公告房屋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响交易之特殊情事」。

但对于什么叫「非自然」?甚至是发生的方式或地点也没有明确定义,对一般人来说恐怕也不容易理解,所以另一个规定是,内政部为了保护买受人考量凶宅会导致房屋价格滑落、脱手不易,特别在「成屋买卖契约范本」及「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书范本」,要求卖方揭露,房屋产权持有期间,在建筑物内部(不包含公共空间或公设)是否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而死亡(陈尸其中或跳楼)的情况。这个规定对比前一个强执程序的规定,就明显具体很多,也因此,这就成为了法院认定凶宅的定义。

换句话说,只要卖方持有房产的期间内,有人死在里面,而且还不是寿终正寝或病死的,全部都算作凶宅。所以,民间最忌讳的有人在屋内烧炭、上吊,或者从房屋里跳楼等,通通都符合凶宅定义。但如果是在地下停车场自杀、在楼梯间上吊或在自家被追砍,最后陈尸在社区中庭,就不符合凶宅定义了。

凶宅若无损居住仅符合「价值瑕疵

凶宅衍生的法律问题之一,就是很多买家买到房子后,本还沉浸在捡到便宜的喜悦中,却经邻居得知房子曾发生他杀或自杀的悲剧。不管买家是否在房中感到不适,依照前面所说的定义,就是凶宅无误,那么法律要怎么保护买家呢?

按照《民法》,买卖契约只要在东西交货时,存在「效用(如房屋漏水)」、「价值」的瑕疵,或欠缺卖家「保证的品质(如保证钢骨建筑实际上只是钢筋)」,原则上买家都可以从「减少价金」、「解除契约」、「另行交付无瑕疵物」、「损害赔偿」中选择一项跟卖家请求。

由于凶宅本身并不会影响房屋的效用,如果房屋还是可以遮风避雨和住人,所以在法律上真正的影响是,一般民众对凶宅存在排斥的心理因素,反映在市场上将导致价格低落的情形。简单来说,凶宅符合上述的「价值的瑕疵」。

▲若买到凶宅,买家只能跟卖家请求减少买卖价金,或在卖家保证非凶宅却说谎时,直接请求买卖差额的损害赔偿。(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又因为在房产交易的情况,只要不是辐射屋、海砂屋或危楼等会影响居住安全的重大瑕疵,法院一般都不会许可买家解除契约。因为房屋是独一无二的「物」,也不能请求卖家给一个不是凶宅的房屋。所以,买到凶宅的情况,买家只能跟卖家请求减少买卖价金,或在卖家保证非凶宅却说谎时,直接请求买卖差额的损害赔偿。

死者家属需负担凶宅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种典型凶宅争议就是原本的「吉屋」因故变成凶宅。举例来说,今天屋主房屋出租出去,结果承租人却在房屋内自杀;或屋主住得好好的,某一天有人从楼上跳楼,竟陈尸在自家阳台。这些情况都会让吉屋变凶宅,往后屋主要出售房屋时,就有义务把成为凶宅的这件事揭露给买家知道。

当发生这种不幸的事,意味将来的房屋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因为就算买家不信好了,他一定会以凶宅为由跟屋主杀价。不过,成为凶宅,不是毁损或破坏房屋,没有让房屋发生物理上的损害,倒楣的屋主能不能请求赔偿呢?

《民法》上的故意侵权行为,只要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令他人受有损害,就要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关于租赁契约,承租人未尽注意义务保管租赁物,同样也要负责。

在跳楼自杀陈尸他人住宅的案例里,法院一般都会认为,自杀行为是结束自我生命的极端手段,显然违反善良风俗,且必定会对屋主造成损害,因此死者家属就会因为继承自杀者对屋主的损害赔偿债务,而应负责任。另外,在租屋自杀的情况也是一样,而且民间的租赁契约范本通常都有约定保证人,除了自杀者的亲属要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外,保证人也很可能会被请求赔偿。

世俗的凶宅与民间信仰的凶宅还是有很大的差异,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法律并无法定义房屋到底凶不凶。不过,人怕不怕,却可以经由市场供需找出一个比较科学的依据。因此,虽然灵魂不归法律管,但是法律却能做好损害分配的任务。

法律真的能规范凶宅吗

关于凶宅最受争议的两种情况:「买卖凶宅」跟「吉屋变凶宅」。前者是诚信问题,较没有争议,后者则较有争论。有些观点认为,家属需要承担一条生命的逝去已经是十分沉重的损失,在后事处理完后,竟然还要负担对屋主的赔偿,情何以堪!这正是法律不近人情的最佳写照。

然而,另一派则认为,屋主请求赔偿,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而非加害人,所以应该想到的是当被害屋主无端遭受牵连时,最终的损害应该由谁负担的问题,因此自杀者本来就应该对别人负起责任。当然,背后的价值判断就留给大家思考,哪个比较有道理啰!

陈孟纬,城市中的迷途小律师,白天偷懒、晚上重训电玩、假日跟风批判。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