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宝公司出售股份适法争议 律师:主管机关有责出面释疑

律师曾宿明表示,证交法第36条之1,授权主管机关订定相关子办法,包括取得或处分资产、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等重大财务业务行为作出规范,并且有相关问答集可供上市柜公司查询,而金宝公司出售群创股份适法性争议,金宝公司及外界各执一词已长达一个半月,对相关行为是否违法各自表述,其实已经造成上市柜公司适用法规上之重大疑虑,更有损害广大股东权益之虞! 主管机关就此不宜态度暧昧不明,为了健全公开发行公司的公司治理,此案不应视为特殊个案,主管机关应尽速说明金宝公司出售群创股份适法性,让其他有类似财务业务行为之上市柜公司能有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