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凶宅再转手就不是凶宅? 律师:法律漏洞政府应修法!

新庄水泥封尸案发大楼。(图/记者陈丰德摄)

记者陈韦帆台北报导

新北市新庄今年3月发生震惊社会的水泥封尸案,在嫌犯收押后房子也成了「凶宅」。后来又有房仲宣称,已在24小时内以行情价85折698万售出,也引起专家讨论,认为买家可能是想采取「再转手」方式赚取差价,也传出「若再转手,就可以不告知是凶宅」的说法;包租公律师蔡志雄指出,这种做法是利用内政部定型化契约规定不一的漏洞

蔡志雄表示,92 年 6 月间公告修正之「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书范本附件一「不动产标的现况说明书」规定,「本建物(专有部分)于卖方产权持有期间是否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之情事」,告知范围仅限缩在产权持有期间。其后,104年11月25日修正的「不动产说明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本建物(专有部分)于产权持有期间是否曾发生凶杀、自杀、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应叙明」,同样仅发生在产权持有期间才有告知之义务

但101年10月29日所公告「成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则不同,附件一「建物现况确认书」规定,「本建物(专有部分)是否曾发生凶杀、自杀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1)于产权持有期间□是□否曾发生上列情事。(2)于产权持有前,卖方□确认无上列情事。□知道曾发生上列情事。□不知道曾否发生上列情事」,告知义务范围除了产权持有期间,也包括产权持有前。但毕竟定型化契约仅对于企业经营者才适用,如此便给予一般屋主钻漏洞之空间,就有可能让凶宅漂白。

蔡志雄建议,不动产交易应重视资讯透明及公平,尤其「凶宅」对不动产价格造成波动影响深远,针对凶宅的定义及告知事件的范围,政府实在应该做出统一的规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