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屋惊见「鬼影」错买能退? 律师:鬼屋与凶宅定义大不同!

示意图富士高园乐园鬼屋设施与本文无关。(图/记者蔡玟君摄)

记者陈韦帆综合报导

根据内政部函释房屋若发生过「非自然死亡事件」,买卖时未载名即可提告,解除契约或减少价金,但包租公律师蔡志雄提醒,有些民众会错将「鬼屋当作凶宅」,在法律上这两者定义是大不相同的!

记者曾接过以下投诉:F小姐表示,曾经在三重某处想购买二手屋,所以带了有「灵异体质」的朋友一起看房,刚走进屋内不久,就被朋友直接拉出房子外,并被告知看到「超自然现象」。

F小姐友人表示,「门一打开就看到..一个穿着红衣的上吊女子在上面晃!」F小姐立刻询问屋主,「是否有发生过命案?」屋主则矢口否认,F小姐担心有人受骗错买「鬼屋」,最后只好诉诸媒体,希望求得公道

记者前往该处查证,并无找到「凶宅」相关证据。对此,包租公律师蔡志雄表示,在法律定义上,遇到「超自然现象」并不等于凶宅。内政部有明确函释,非自然死亡之定义只有「他杀」与「自杀」两种,买卖房屋合约内必须载明「持有期间内是否有发生非自然死亡因素」。

所以卖方持有期间真有发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却故意不告知买方,买方则可以此提出异议,并主张「物之瑕疵」,解除契约或减少价金,最后判定则依照法官情节大小而定。

世事无绝对,过去也发生过,法官认为死人并不影响经济价值判例,蔡律师建议,买屋时可以在买卖合约内加注「若标的物为凶宅,卖方必须无条件解约,并赔偿损害。」否则若真买到凶宅,容易陷入求偿无门窘境

不愿具名的在地赵姓房仲指出,自从个资法上路后,网路资讯难以查询确切「凶宅」地址地方员警也因个资法无法透露相关资讯,所以买房前还是多跟当地里长、邻居打听,避免在自身权益受损后,还要承受调解、诉讼、解约的煎熬过程。当然,如果透过大品牌仲介购屋也会多一层保障,除了可以协助过滤外,如果真的出了问题,因「仲介有告知之义务」,也会多个对象可以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