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要立即登记结婚被驳回 伴侣盟:权益被架空

北高行今判撤销原处分,但驳回立刻登记的请求,伴侣律师团庭外受访。(图/记者张曼苹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2014年间30对同性伴侣集体到北市中正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但却遭驳回,其中三对伴侣向北市政府提诉愿遭驳回,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女同志林于立糖糖)与方敏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今撤销户政机关不准登记的原处分,但却也驳回其希望立即登记的诉求。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律师团表示,「一部分胜诉一部份败诉,对于结果还是觉得遗憾。」

「禁止同婚以违宪,拒绝登记没道理!」、「即刻开放,同婚登记!」伴侣盟律师许秀雯表示,今天宣判结果算是一半胜诉一半败诉,虽然户政事务所拒绝结婚登记部分被撤销,但第二点「希望直接准许当事人登记」的诉求却也遭驳回,而审判长所说的法官释字748号两年修法期限尚未届满,法院无法直接命被告机关进行同婚登记,「关于判决结果还是觉得遗憾。」

许秀雯认为,两年修法拘束的是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司法机关须去矫正违宪的错误,今天已存在这个错误,而最简单明确的矫正方式,就是准许登记结婚,至于两年期限,大法官并没有说这段期间不许让同性伴侣登记结婚,且释字748是说两年内未修法则依据民法现有规定登记,代表法律依据是存在的,只是要变更一个解释方法,原期待北高行可以填充过渡时期人权真空状态,「我们的法规没有真空,民法、户籍法都在那,但同性伴侣登记权益却处于被架空的状态」,接下来会再讨论是否上诉。

户政机关拒绝同性伴侣登记后,2014年8月1日伴侣盟协助其中3对同性伴侣进行司法诉讼,3个案件于2015年4月于北高行陆续开庭审理,同年8月伴侣盟律师团代理祁家威先生声请释宪,3个案子皆暂停诉讼,直到大法官今年5月间做出释字748号解释,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结婚违宪,北高行续行审理,本案为同婚释宪出炉后,首次开庭的同性婚姻登记案,备受瞩目。另外2对同性伴侣陈凌吕欣洁梁宗慧与朱姵諠同婚登记诉讼,仍由北高行审理中。

▼大法官今年5月24日释宪,宣布2年后同性伴侣可办理结婚登记。(图/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声明2017.10.12

今日(2017/10/12) 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大法官作成释字748号解释后,首次针对同性伴侣要求登记结婚一案进行宣判。判决结果认定,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原本据以拒绝同性伴侣登记结婚的法律,在释字748号做成后已被宣告违宪,判决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败诉,但我们的第二项诉求,要求命被告机关准予当事人敏敏与糖糖结婚登记,法官则以目前尚未修法,两年期限也未到期为由,驳回我们的诉求。

对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遵循释字748号意旨撤销原处分,我们给予肯定;但是对于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未直接命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结婚,我们深表遗憾。

自祁家威先生1986年开始要求同性伴侣登记结婚至今,台湾同性伴侣对婚姻平权的渴望与呼声已经超过30年,多少同性伴侣因迟迟等不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遭受不必要的磨难,大法官释字748号解释平反了同性恋者长久以来所遭受的误解与污名,正面肯定同性恋者也具备完整的人格与尊严,然而台湾现行法却未保障同性恋者的结婚自由,显然违背宪法精神。释字748号解释文铿锵有力的驳斥阻挠同性伴侣结婚的各项理由字字肯定同性恋者本应在宪法的精神下享有平等地位与婚姻自由,此解释文激励了各国的平权组织更有信心投入婚姻平权的倡导工作,此释宪文让台湾成为全世界的骄傲。

然而,守护宪法精神不只是大法官的责任,立法、行政、司法和所有人民都必须担负各自的角色与任务。释字748号解释给予立法机关两年的修法期限,此期限是大法官考量到权力分立原则而自制的结果,但两年的宽限期并不影响未保障同性伴侣结婚权利已属违宪的认定,因此,我们认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实应恪守宪法义务,依法判决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准予同性伴侣结婚登记。

我们也再次重申,在法律尚未修正以前,民法婚姻章就是法律依据,否则何以释字748号阐释两年后若立法机关未完成修法,行政机关可迳行登记?

今日高等行政法院的决定,等于是允许台湾继续处于违宪状态,使台湾的同志人权出现空窗期,一方面认为行政机关不可以现行民法为理由拒绝同性伴侣做结婚登记,当人民真的要求登记,竟又「体谅」行政机关没有法源依据,这是对人民基本权利的无意义推迟。我们原本期望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可做出更勇敢的决定,守护宪法价值,避免人民的基本权利被架空两年,但我们非常遗憾今日的判决结果某程度合理化了这个应该被改正的违宪状态。

对的事情需要坚持。大法官已经完成了他们的任务,我们期许行政院、立法院尽快完成修法,也期许台北市政府拿出魄力准予同性伴侣结婚登记,切勿再因怠惰与犹疑让更多的悲剧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