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怡青/既然同婚合宪,同性伴侣为何不能结婚?
大法官在今年5月间做成释字第748号解释,认为同性婚姻合宪,要求立法机关在两年内依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10月12日,同性伴侣向户政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遭拒的案件,高等行政法院撤销原处分,认为户政机关不得拒绝登记申请;但同时,由于目前没有同性婚姻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也驳回原告要求户政机关应立即登记的申请(新闻参照:快讯/释宪后首起同婚案!女同志登记被拒 法官撤销原处分)。简而言之,户政机关虽然不可以拒绝登记,不过同性伴侣想要办理结婚登记,两年后再来吧。
这个判决结果颇令人困惑:既不准户政机关拒绝结婚登记申请,又不准人民去办理登记,那现在,想要结婚的同性伴侣到底该怎么办?
释字748号解释认为,民法有关婚姻的规定没有纳入同性婚姻是违宪的,要求立法院在两年内,修订或制定与同性婚姻相关的法律。这种宣告违宪的方式一般被称为「定期失效」,是大法官担心如果一部法律被宣告违宪后立即失效,立法院又不可能立刻制修订相关新法,为免法律产生空窗期,担心「法安定性」受到影响而发展出来的违宪宣告方式,称为「定期失效」,是大法官还满常使用的违宪宣告方式。
其效力在于,法律虽然被认定违宪,但在大法官订的期限内,这部法律仍然可以照常适用,所以宣告违宪当时还在争讼中的案件,法官还是可以依照原本违宪的法律为裁判。为什么都已经被宣告违宪了的法律还可以用?这是大法官衡量公平正义及法安定性的结果,大法官认为还是法安定性重要些。不过,如果法官在公平正义的考量下,拒绝适用该违宪法律,仍然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说,在大法官所订的期限内,法官可以自由心证选择是否适用被宣告违宪的法律。
正因为如此,才会形成这份判决看起来极为莫名其妙的情况:因为大法官已经说同婚合宪,户政机关不能不登记,但是现在没法律,所以人民也还不能去登记。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这是法律空窗期的结果,但这是立法者没有立法/修法的问题,不归我管。
释字748号和其他被宣告定期失效的解释有一个不太一样的地方在于,其他大部分的状况,纵使定期失效,法律仍然是被宣告违宪的,所以如果直接失效,在新法出炉前,可能会导致政府机关遇到相同情况却没有法律可以适用的情形;但释字748的标的,即民法婚姻相关规定本身并不违宪,而是「没有适用到同性婚姻」这部分违宪,民法相关规定仍然合宪。所以理论上,政府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应该不会遇到无法可用的情形。麻烦的是,这号解释留了一条尾巴:如果两年内没有修法或立法完成,可以依民法婚姻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反面解释的意思就是,请想结婚的同性伴侣再等两年,现在还不能登记。因此从现实面来看,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理由与释字748号的意旨是相符的。
▲大法官不愿将婚姻的内涵细分出与异性婚姻相同及相异处,把民法婚姻章全扔给立法院处理,是职责上的怠惰。(图/视觉中国CFP)
事实上,民法有关婚姻的规定分成很多部分:订婚、结婚、离婚、婚姻的一般效力、夫妻财产、子女、扶养义务等,广义上还包括继承。仔细核对下来可以发现,除了争议最大的「与子女间血亲/继亲之认定」外,其他部分不能,也不应该因为同性或异性婚姻而有所不同,因此就其他部分,是完全可以直接适用现行民法规定的(只要把「夫妻」这个用语代换成「配偶」,其实就可以解决,而这只是名称的问题)。因此有关结婚登记的办理,既然没有正当理由让同性及异性伴侣为不同的处置,直接适用民法当然不会有问题。
只因为子女相关制度目前尚未建立,无视婚姻制度还有许多重要性不亚于生养子女的其他功能,同性伴侣得在法律明明违宪的情况下,被迫多等两年才能结婚—基于这样的想法,高等行政法院这个看来颇为矛盾的判决,无法让支持同婚团体接受,也不是不能理解了。
不过,问题的产生并非出在个案判决,主要症结还是在大法官解释本身。大法官不愿将婚姻的内涵细分出与异性婚姻相同及相异处,把民法婚姻章全部包裹起来扔给立法院处理,我个人认为是职责上的怠惰。这或许是大家对婚姻存在的目的的认知有所差别,许多人认为婚姻制度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制造利于生养后代的环境(简单讲就是传宗接代),我不否认这个目的的重要性,但是随着时代的演进,连异性伴侣都已经不把这个当成结婚最重要的目的了,同性婚姻是否存在,为何一定要以子女关系的建立这个问题的解决作为前提?748号解释为德不卒,对于支持同婚的我而言,还是颇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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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德臻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妇女新知基金会常务董事。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