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联会不再代表全国律师」 台北律师公会吁完成修法!

台北律师公会为争取工作权,宣布退出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形同独立,目前全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下辖有基隆、台北、桃园等16个地方公会,依《律师法规定,要在当地执业,得先缴交15000元至50000元不等入会费,先加入地方公会,并按月付300至700元月费,拥有全国7成律师会员的台北律师公会认为不合理,应单一入会,全国执业,但却未获全联会支持,今(15日)宣布退出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图文/镜周刊

台北律师公会指出,退出全联会后,全联会不仅不具备代表台北律师会的正当性,且不应宣称能代表全国律师,即使全联会坚持反对单一入会全国执业,也不等于全体律师对此议题没有共识,更不表示《律师法》须待全联会与本会达成所谓共识后始能完成修正

台北律师公会表示,律师业旦健全乃民主法治基石,不要再坐等不能代表全国律师的全联会首肯后才修《律师法》,台北律师公会呼吁国会尽速完成《律师法》修正,早日建立个别律师可直接参与的全国律师会,以得尽速回应各界对律师内部改革高度期待,维护我国法制健全发展

律师享有宪法所保障之工作权,有权在全国执业。虽然国会得基于实现律师业团结及自治自律,进而保障律师得以独立自主执业之目的,立法规定律师须加入律师公会始得执业,但基于宪法上的比例原则,此项限制仅可在达成上述目的所必要之范围内为之。律师只要加入一个公会,上述团结及自治自律之立法目的即可实现,其理至浅至明。因此,律师只要加入一个公会即可在全国执业,是律师不可剥夺的权利,尤其我国是单一法域国家,全国法令高度一致,更无就律师执业地点横添区域限制之理。

然而,现行律师法第21条第1项:「律师应设事务所,并应加入该事务所所在地及执行职务所在地之地方律师公会。」之规定,却以强制加入执行职务所在地公会作为限制律师执业区域之手段,导致律师除须加入事务所所在地之公会外,若需跨区执业,还须加入执行职务所在地公会。这项不合理、不必要的执业区域限制,严重侵害律师在全国执业的权利,导致不计其数的律师同道必须为了跨区执业而加入一个以上公会。沈重的会费负担形同关税壁垒,不仅显著增加律师的执业成本,成为律师业健全发展的巨大障碍,而且也严重妨碍当事人自主委任律师的权益。此外,由于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下称全联会)章程第22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公会应依其会员人数缴交按每人每月新台币100元计算之常年会费,因此各地方公会历来向会员收取之会费中均内含缴予全联会的常年会费,进而产生因跨区执业而加入的公会愈多,负担的全联会会费就愈多,形同重复课税的极不公平现象。

故,废除执业区域限制,完成「单一入会全国执业」,早已是律师界多数有识之士长年的心愿。民国(下同)105年4月,行政院与vTaiwan、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下称司改会)进行律师法修法意见网路民调,结果回答者中有1602人支持「单一入会全国执业」,高达94%。台北律师公会(下称本会)自105年6月起征求律师连署支持「单一入会全国执业」,迄今已获2017份连署书,且数量在持续增加中。毋庸置疑,律师界殷切期盼还我执业权益,早日实现「单一入会全国执业」。

公会组成的目的,乃在维护律师的职业自由,除外无他。本此认知,本会自79年迄今106年,27年来共9届理监事会均以推动「单一入会全国执业」作为竞选的主要政见,也一直获得本会会员的坚定支持,乃本会对于律师制度改革所持之基本立场,历届理监事会不敢须臾或忘。

早于89年8月20日全联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代表高瑞铮等15人即已提案建请全联会尽速推动修正律师法,实现「单一入会全国执业」之理想,惟经表决不通过。嗣于104年间,由于法务部与全联会共同完成送行政院审查之律师法修正草案,并未废除执业区域限制,虽采取主兼区制,但仍对律师执业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距离「单一入会全国执业」之理想甚远,此外并有许多侵害律师自治自律之内容,因此本会在104年3月4日公开声明,吁请立法院调整草案内容。

嗣于105年4月17日,本会声明将推动修法,实现「单一入会全国执业」。无奈全联会仍不愿正视律师界对「单一入会全国执业」日益高涨的期盼,不但于105年4月13日、同年月20日两度发函予行政院,试图阻止由vTaiwan、司改会办理的网路民调,更于同年月20日函请立法院转全体委员,促请立法委员暂缓审议修法。本会基于维护律师执业权益之职责,因此不得不于同年7月公告采取「单一入会全国执业」之律师法修正草案,并请顾立雄前立法委员在国会提案。

由于全联会前已函请国会须俟律师界获得共识始得审议律师法修正草案,顾立雄、尤美女蔡易余周春米四位律师出身之立法委员,时刻挂念律师业之健全发展,乃于105年5月27日召开公听会,之后并建议本会与全联会进行协商。全联会虽然于同年8月6、7两天在高雄台中及台北办了3场公听会,但许多地方公会于公听会中,基于公会收入将显著减少之财务考量而强烈反对「单一入会全国执业」。

随后全联会与台中律师公会虽于同年11月30日拜会本会,续就律师法修法议题协商,惟并无具体结论。延至106年即今年,周春米、尤美女两位委员1月16日及2月23日在立法院邀集全联会及各地方公会两度协商。于上述立法院外及立法院内之协商过程中,虽然本会一再释出善意,愿意在「单一入会全国执业」及主兼区两制并行的前提下,由律师自主选择对其最有利之跨区执业方案,且「单一入会全国执业」制下律师于跨区执业时缴交予当地公会之服务费,暨主兼区制之兼区费率,均可于修法完成后由个别律师与地方公会所组成之全联会订定,惟全联会乃至其他地方公会毫无让步之意思。

至今年7月7日,全联会再度就律师法修正之入会制度议题举办说明会。于该次会议,本会虽再度释出愿意让步之善意,但不为其他地方公会接受,甚至有部分公会讥刺本会是天龙心态,并明白表示其连主兼区制都不认同。

协商迄今,本会始终以最谦卑之言词、最多之让步与全联会及其他地方公会交涉,希望委屈能够求全,能够赎回律师应享的全国执业权益。然而,最大的善意既未能换得平等的对待,更平白招来恶意与敌意。本会深切领悟,纵使继续协商,亦不可能获得其他地方公会之谅解,更遑论共识。全联会仅由地方公会组成,并无个人会员,以致重会员公会而轻律师,无法整合律师社群,是「单一入会全国执业」理想实现的主要障碍。

本会虽现有会员7237人,占全国执业律师总数(以加入各地公会人数共8871人计)逾八成,纵仅计算在地会员数5358人,亦达百分之60.4,一直是全联会中律师人数最多、缴交会费最多之会员公会,但囿于全联会章程第4条第2项就每一公会会员代表所设之15人上限,本会仅有15席会员代表,仅占目前总数206席会员代表的百分之7,而会员人数及所缴全联会会费均远少于本会之基隆、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台南、高雄及屏东等地方公会也都同有15席代表,在此种权利与义务显不相当的权力结构下,本会几无可能改变全联会反对「单一入会全国执业」的现状,本会对还我律师执业权益的坚持,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本会代表曾明知难能,犹为实现「单一入会全国执业」而尽最后的努力,于105年9月10日全联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修正章程第4条之规定,删除15人上限,改规定为未满100人之公会得选派1人,每100人以上之公会,每增加100人得增选会员代表1人,以期在全国律师票票等值之民主原则下改造全联会,使全联会之组织与权力结构能回应全国律师的民意。遗憾的是,此提案遭数地方公会代表提案搁置。至此,全联会反改革且本身亟待改革,本会却无力加以改变的窘境,已极明确。本会基于维护律师执业权益之职责,须对会员期待早日实现「单一入会全国执业」之广大民意负责,继续留在全联会,既妨碍此项目标之达成,且尚须继续按月向会员收取每人100元之全联会会费,反而有损会员权益,殊非对会员负责之道。

面对凡此种种现实,本会理监事扪心自问,倘若吾辈律师为当事人处理一件已经谈了27年的和解条件却从来没有谈出任何具体进展的争议,此时应该做的,是要继续拖延等待下去?抑或是为当事人的最佳利益,设法寻找让事情前进的改变契机!同理,本会受会员付托,总结这27年来的沟通结果,显然事缓未必则圆,委屈不能求全,现在已经是不得不起身行动的时候了。

本会理监事以严肃负责的态度,于106年8月8日会议决议退出全联会,并提案于9月9日会员大会讨论,期以果决的行动,推进律师法的修正。全国律师同道本为一体,如今本会为保障律师自身之执业权益而退出全联会,实在是情非得已。等到律师法修正实现的那天,等到每位律师可以直接且公平参与全国律师组织的那天,等到「单一入会全国执业」理想成真的那天,本会必定会加入崭新的全国律师会。本会始终秉记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之使命,为律师执业理想努力与奋斗须臾不离。

在此也向本会会员报告,本会退出全联会后,既已与全联会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不再向会员收取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之全联会常年会费。

本会并在此郑重宣布:本会退出全联会后,从此与全联会系各自独立之团体,全联会所作之任何决定、与政府所为之任何协议,对本会无拘束力。基于本会会员占全国律师总数逾七成之现实,在本会退出后,全联会不仅不具备代表本会的正当性,且不应宣称其能代表全国律师,即使全联会坚持反对「单一入会全国执业」,也不等于全体律师对此议题没有共识,更不表示律师法须待全联会与本会达成所谓共识后始能完成修正。

本会在此严肃呼吁国会,律师业之健全乃民主法治之基石,莫再坐等不能代表全国律师的全联会首肯,请尽速完成律师法修正,早日建立个别律师可直接参与之全国律师会,以得尽速回应各界对律师内部改革的高度期待,维护我国法制之健全发展。

台北律师公会全体理监事及全联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