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当庭变被告! 全国律师联合会力挺他 士检回应了

全国律师联合会表示,维护律师使命及独立性系维系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一,士林地检署表示此刻正调查处理中。(资料照)

士林地检署蔡姓检察官在侦查庭中,当庭将辩护律师转列被告,全国律师联合会发出声明力挺陈姓律师,士林地检署表示,日前已进行内部调查,由所属主任调卷同时也调开庭光碟,此刻正调查处理中。

全国律师联合会声明如下:

1.按《联合国关于律师角色之基本原则》第16条:「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b)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明确揭示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执行职务不受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之独立性,亦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

2.次按司法院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7号判决:「提供法律专业协助之辩护人,既有权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讯问时在场听闻并表示意见,自有权就听闻所得进行记忆、理解与分析等思维活动,而当场自行笔记,乃属其记忆与思维活动之辅助行为,与其在场并陈述意见密不可分」等旨,是辩护人之笔记权应属宪法公平审判原则下之正当法律程序之一环,系属律师基于专业职责所得采取之合法行动,要无疑义。告诉代理人与辩护人虽身分有别,惟依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1第一项规定:「告诉,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可知被害人亦有委任律师作为告诉代理人以求受实质有效协助之权利,包含提供法律专业建议及协助、搜集诉追证据、撰写告诉书状、在庭陪同并表示意见、促成两造和解以消弭纷争等有利于告诉人之事项。衡诸前开联合国所揭示之基本原则及宪法法庭判决意旨,律师于担任告诉代理人时既有权在场听闻,则自有权就其听闻之内容进行笔记,并就其听闻所得进行记忆、理解与分析等思维活动。故律师担任告诉代理人于开庭时听闻内容抄录札记,核属律师执行职务之正当范围,且亦为律师基于专业职责当然得以采取之合法行动,为维护本会会员执行职务之正当权利,本会予以肯定及支持。

3.倘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果以律师于执行职务时之笔记行为,即将律师当庭转列为被告,已属针对律师基于专业职责所得采取之合法行动进行不当诉追之情形,系为妨碍律师执行职务及不当限制律师合法权限之行为,严重违反上揭国际规范及宪法法庭判决之意旨。

4.维护律师使命及独立性系维系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一,律师得以不受干涉独立执业,人民受律师协助权利方得以充分落实。而从本事件中检察官以「转列被告」或「查扣律师笔记」之方式恫吓律师,妨碍律师执行职务,显然欠缺对于律师合法执行职务足够认识,未予律师执行职务适当之尊重。本会除对该检察官之粗暴行为予以严正谴责外,更期盼法务部应强化检察官对于律师合法执行职务范围之认识及理解,修订「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以免再有不当侵害律师执业权利之无谓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