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芳君/全国律师联合会选战中的法律扶助
● 朱芳君/法律扶助基金会总会行政律师、第一届全律会会员代表参选人
第一届全国律师联合会(下称全律会)的选举中,法律扶助工作成为主要参选团队的焦点之一,有候选同道于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对于法扶工作的观察。笔者于法律扶助基金会(下称法扶会)任职逾十载,特此厘清及说明。
93年7月法扶会成立迄今,酬金基数的计算基准并未随着物价指数进行调升,可能影响优秀扶助律师接案意愿,故持续研拟各种调整酬金方案,经主管机关司法院审定后始能生效。现况下全面调升酬金牵涉预算金额增幅过高,调整不易,故依扶助律师付出之心力较高之案件,优先进行微调。
法扶律师承办法扶案件,虽然已具有「半相送」公益服务性质,但法扶会从不认为扶助律师的扶助品质应打折扣。虽《律师法》、〈律师伦理规范〉及《法律扶助法》就律师办案已有相关规范,为确保扶助品质,法扶会另设有具体的服务品质要求(请参「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律师办理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包含律师应使用法扶会委任状、律师应定期回报基金会案件办理情形等。
法扶会更设立了完整的申诉、评鉴制度(请参「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 申诉处理要点」、「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 办理扶助律师评鉴办法」),法扶会各分会及总会每年处理申诉及评鉴之案件数远高于各地律师公会。
更透过法院对律师的评量及法院、检察署的个案通报单中,取得院、检对于律师之评价,优秀者予以感谢、奖励,欠佳者即进行申诉或评鉴程序。相较非法扶案件,扶助律师确实受到更高密度的行为规制及评鉴。
▲ 2018年失智法律扶助咨询。(资料照/记者严云岑摄)
有全律会会员代表参选人向媒体提及:法扶指派律师于书状上标明自己为法扶律师,潜台词是法官别要求太多等语,恐有误会。
实则,法扶案件常有声请诉讼救助等问题,于书状上注明该案为扶助案件,不但有助提醒法官依循法律办理、了解当事人弱势情况,更是因为法扶酬金并非免税,透过书状及裁判书中之标示,有利国税局按扶助案件酬金标准课税,减少律师与税捐稽查人员困扰,故律师的潜台词应该是「本件所得已低于一般标准啊,课税时请手下留情」。
站在法扶会的立场,则期待标明为扶助案件后,院、检必要时与法扶会联系。尽心办理案件之扶助律师仍为多数,值得被公允对待,并给予肯定。
法扶工作永远以受扶助人为第一优先。然而,没有律师的帮助,绝无可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法扶会将继续与律师界密切合作,尽力提供律师应有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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