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新增公职律师 法务部:可落实公家机关法律权益保障

法务部。(本报资料照)

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律师法》修正案,新增「公职律师」协助政府机关及公立学校法律咨询及诉讼案件,法务部表示,修法是为了落实司改国是会议决议,公职律师可提升政府法律专业能力及落实公务员法律权益保障,公职律师因执行律师业务,须加入律师公会,但公职律师具有公务员身分,不得私下接案,因此不会有利益冲突等问题。

法务部表示,为落实司法改革决议意旨,《律师法》新增「公职律师」规定,以提升政府法律专业,完善政府法律制度,及协助政府机关(构)及公立学校同仁在推动业务过程中,能妥适处理日益渐增的法律咨询及诉讼等案件,并保障公务员法律权益。

法务部表示,经广纳各界及律师等团体之宝贵意见,并搜集外国立法例与专家学者论述,配合「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修正,法务部提出《律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于今日三读通过。

法务部指出,过去政府机关及公立学校因法律上需要诉讼,或合法执行与法律有关的案件,都是雇用执业律师,新增「公职律师」将可协助政府机关及公立学校的法律咨询、诉讼案件,使政府机关(构)及公立学校,可借由公职律师之专业能力,提升政府法律专业能力及落实公务员法律权益保障。

修法重点包括:

1.公职律师专任于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

2.公职律师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3.公职律师兼具公务员及律师双重身分,应遵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律师法、律师伦理规范。

4.公职律师应加入律师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