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未审理却参与判决遭撤销发回 律师: 保障当事人权益
最高法院审理发现,台中地院法官审理一起妨害性自主案,竟未审理却参与判决,撤销判决发回审理。(资料照片)
最高法院审理发现,台中地院在3年前审理一起妨害性自主案,有1名未参与审理法官竟参与判决,经撤销发回台中高分院,高分院更一审再撤销发回台中地院,将重新分案、重新审理。律师徐松奎1日表示,刑事或民事诉讼都要由法官直接言词审理、综合辩论意旨做最后判决,若参与审理、审判的法官不同即有违规定,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才能保障当事人权益。
江姓男子涉妨害性自主罪案,台中地院审理判决后,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发现台中地院参与审理法官,与判决书合议庭法官名单不同,审判笔录登载审判长为陈铃香、法官彭国能及陈怡珊参与审理;但判决书却登载审判长为陈铃香、法官陈航代及陈怡珊。
最高法院以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撤销判决,发回台中高分院审理;台中高分院更一审再发回地院。
台中地院表示,该案陪审法官为陈航代,在审理最后一庭时,因有事请假,由法官彭国能代理开庭并签名,后续制作判决笔录时,因疏未注意造成错误,台中地院将重新由电脑分案重新审理,未来将加强检讨流程,避免再发生类此事件。
律师徐松奎表示,不管刑事或民事诉讼都规定要直接言词审理,由法官综合全部辩论意旨作最后判决。该案判决中出现未参与审理法官,不符规定,对当事人权益也没有保障,当事人可以声请上诉救济,最高法院撤销发回重新审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才能比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