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不公开」将更严谨 法界:保障被告人权,减少未审先判

▲在侦查不公开将要更严格的状况下,会有多少个翁启惠案件再发生?(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法院会同行政院最近修正「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对媒体报导侦查中的案件,作出严格限制并画定采访禁区,避免资讯不当外泄。法界人士认为,「侦查不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被告名誉,一旦限制更严格,对被告的名誉权更有保障,减少民意未审先判。

现有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明订「国家安全」、「对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重大灾难」、「其他社会瞩目案件」有适度公开必要;并规定可适度揭露资讯,但对犯罪行为不宜详尽描述,也「不得」加入个人评论。新办法将「不宜」改为「不得」,限定更加严格。

监察院日前通过弹劾案,弹劾新北市员警粘峻硕及检察官詹骐玮理由是2人侦办窃盗草率,导致被告陈建国自认蒙冤无处可申自杀身亡。虽是小小的窃盗案,但因被告名誉无法获得平反,最后只能以死明志。法界人士认为,若更严格限制侦查不公开,未来这类冤案将减少。

法界人士指出,现今媒体竞争激烈,在未经法院公开审理之前,媒体就会揣测案情;又或者媒体直接对检调机关、犯罪嫌疑人采访,检调单位一旦公开所侦查的内容后,再经媒体传播,以及适度的加油添醋,就很容易形成全民公审,对被告未审先判。

但在限制检调单位公开侦查内容后,避免媒体乱加揣测,对被告名誉权将更有保障。例如前中研院长翁启惠,在浩鼎内线交易案中,被列为贪污罪被告起诉,一审无罪,检方最终放弃上诉,形同承认当时起诉的错误;但翁启惠在侦查不公开的状况下,早已被全民公审,名誉早已扫地,至今仍难以回复。因此法界人士认为,假使被告是无辜的,在「侦查不公开」受严格限制的情况下,被告形象也已受到无法回复的损害,很难摆脱社会大众留下的刻板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