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陈赠吉/侦查不公开落实无罪推定 不再未审先判

▲侦查不公开除了确保国家侦查犯罪进行,还保障被告名誉,并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图/视觉中国)

「侦查不公开」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是刑事程序的重要原则之一;法院也依据该条第5项规定,在2012年间会同行政院订定《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做为侦审机关办案准则。针对该作业办法,司法院刑事厅在2019年1月8日预告《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修正草案

依据该草案总说明,「侦查不公开」目的在于使国家正确有效行使刑罚权,并保护犯罪嫌疑人关系人之《宪法》权益;但因为实务上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的事例屡有所闻,为使侦查不公开原则更加落实,以维护侦查程序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诉讼关系人的名誉、隐私、安全,并确保公平审判,故修正《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

我国警、调机关在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召开记者会将「绩效」公诸于世,不仅在记者会上叙述被告犯罪经过,同时也让新闻媒体拍摄拘捕的被告及扣案的犯罪证物。此外,侦查机关在犯罪现场进行搜证、现场模拟时,新闻媒体也经常在现场拍摄。然而,新闻媒体并不会平白无故知悉案件侦查的进度,侦查机关可能基于种种原因将侦查情况透露给新闻媒体知悉,而使我国侦查机关遭诟病「侦查只对被告及辩护人不公开,而对新闻媒体公开」;更有律师同道投书表示「媒体取得案情资料,竟时常比被告或辩护人更快更清楚」,足见侦查机关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的情况并非罕见。

然而,侦查不公开原则,除了确保国家侦查犯罪得以顺利进行之外,还具有保障诉讼关系人,特别是被告的名誉及隐私等基本权利的功能,以及确保《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项的「无罪推定」原则得以落实。

倘若侦查机关将侦查方向或案件内容泄漏给第三人知悉,而在侦查期间遭新闻媒体采访、报导,甚至有谈话性节目开始就案件内容进行捕风捉影或渲染性评论,将使被告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的情况下即「未审先判」,将导致被告早已被社会大众贴上「有罪」的标签。此种现象不仅侵害人民的名誉及隐私等权利,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项的「无罪推定」原则,甚至让承审法官面对新闻报导及舆论的压力,而影响被告受法院「公平审判」的权利。

特别是在案件侦查过程有瑕疵证据欠缺证据能力,或侦查机关未审酌有利证据,甚至是被告遭人栽赃、诬告等情况,虽然案件侦查、审判结果可能是不起诉处分或判决无罪;但因为被告已经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遭到未审先判及有罪推定,其名誉所受的损害实在难以回复。

为导正上述实务界的弊病,《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修正草案第5条,规定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均应遵循「侦查不公开」原则;第7条规定侦查不公开范围包括侦查程序、侦查内容及所得的心证均不公开,以保障被告受公平审判及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避免引发未审先判的现象。

此外,草案第8条第1款增订国家安全、重大灾难或社会瞩目案件而有适度公开说明的必要时,第7款增订对于媒体查证或网路社群传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影响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的名誉、隐私等重大权益,或影响案件侦查而有澄清的必要时,得「适度」公开或揭露侦查程序或侦查内容;但草案第9条第3款规定有关勘验、现场模拟或鉴定的详细时程及计划,第7至8款规定被告的犯罪前科资料、性向、亲属关系、族群交友状况、宗教信仰或其他无关案情、公共利益等隐私事项,第9款规定被害人或其亲属的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识别身分的资讯及隐私或名誉等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以保护被告及诉讼关系人的名誉及隐私等权利。

此次司法院预告修正《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目的在于改革向来侦查机关被质疑有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的弊病,并为兼顾犯罪侦查进行及被告权利保障,此项作业办法的修正,其立意值得肯定。期盼在《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修正草案施行后,检、警、调等侦查机关及承办案件的律师,能够严守「侦查不公开」的相关规定,切莫再基于「绩效」或其他考量泄漏侦查程序或内容;同时也呼吁新闻媒体尊重「侦查不公开」原则,避免报导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的隐私或案件内容而侵害其名誉,而造成「未审先判」的结果,以确保《刑事诉讼法》所揭橥的「无罪推定」原则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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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上),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陈赠吉(下),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