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监案】李永然、陈赠吉/礼尚往来的「三节送礼」,能让公务员甘冒犯罪风险?
▲法界认为判决应考量我国有三节送礼的习俗,不能光以赠送礼盒就认定被告有行贿公务员的主观犯意。(资料照/记者徐文彬摄)
近日报载,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在民国108年10月9日针对检方在民国104年间起诉的「狱政弊案」做出第一审刑事判决。其中,判决最重者为前绿岛监狱典狱长、前台北监狱副典狱长苏清俊,被认定有收受干贝、茶叶、水果礼盒及温泉酒店住宿券等事实,违犯《贪污治罪条例》之「违背职务收贿罪」、「交付贿赂罪」、「职务上行为收贿罪」等犯罪,遭判决应执行有期徒刑16年、褫夺公权13年;而前台北监狱科员祖兴华则被认定收受SKII礼盒及牛排等事实,违犯《贪污治罪条例》之「违背职务收贿罪」,也遭重判有期徒刑11年,褫夺公权11年。
然而,观察我国社会民情,人与人之间可以说是非常「重礼数」,对于亲戚、朋友,乃至于业务、工作上有接触的伙伴,透过「礼尚往来」表达心意乃是常见之事。更何况,我国社会特别重视「传统三大节日」,内政部也顺应民情在《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第4条将传统三大民俗节日定为「放假日」,因此「三节送礼」更是社会上非常普遍的习俗,不仅在人民或公司行号之间,事实上在公部门也都有在三大节日「致赠礼品」或「发放奖金」给员工的情形。因此,我国司法应该要「接地气」,在审理案件时不能无视我国社会「三节送礼」的民间习俗,否则只会让人民觉得司法裁判脱离社会实情,而难以接受!
一般而言,人民致赠礼盒系为了表达心意,所谓「礼轻情意重」,因此礼盒的价值往往不高,并不能单凭致赠礼盒之行为,就直接认定人民主观上具有使公务员违背职务的行贿犯意。特别是依《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公务员违背职务收贿罪的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的「一级贪污罪」,纵使公务员依循民俗礼节收受礼盒,也难以想像公务员会因此价值不高的礼盒,在执行公务时愿意甘冒触犯刑责的风险而违背职务。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应谨慎调查公务员有无违背职务行为,切勿仅因单纯收受「三节礼盒」就认定公务员构成「违背职务收贿罪」,而让公务员动辄背负十年以上的重刑。
此外,前述的「狱政弊案」在台北地方法院共费时4年多才做出判决,而审理期间共历经5位审判长、3位受命法官、5位公诉检察官,也显示出我国司法诉讼效率不彰的问题。在积年累月的诉讼程序中,审判长、受命法官、公诉检察官,甚至在侦查期间的侦查检察官,都有可能因为职务调动而一再轮替;但法庭当中唯一不变的就是「被告本人」,而且每次开庭刑事被告都必须亲自到庭,甚至在法官更替后诉讼还要「更新审理」,一再重复相同的程序,长期耗费时间、心力在冗长的诉讼当中,被告的日常生活、家庭、工作等都将受到严重影响,更突显因为诉讼效率不彰,致被告的「财产权」、「工作权」等基本人权遭到侵害,而这应该是政府推行「司法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日前「狱政弊案」的被告王令麟已表达要针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笔者也呼吁第二审法院要正视我国民间「三节送礼」的社会实情,更加审慎调查事实并做出更妥适周延的裁判,不应让公务员因收受价值不高的礼盒,而背负违背职务收贿罪(一及贪污)的「重刑」,如此判决结果才能「接地气」,而提升人民对于司法裁判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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