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不用上法院!李永然律师教你善用仲裁不吃亏

李永然律师与所内律师谷逸晨共同执笔撰写《台湾大陆仲裁实务法律手册》,教读者善用仲裁解决纷争。(图/记者林敬旻摄)

记者王淑君/综合报导

台湾诉讼采三级三审部分案件虽可在二审定谳,但拖个一年半载已属常态;若上诉到最高法院,万一陷入「发回更审」的轮回梦魇,打一场官司可能得花上好几年,让人心力交瘁。诉讼案件从起诉到判决确定,仍须2至3年时间,也有些官司缠讼十几年,仍没等到判决确定,迟来的正义是否是正义呢?

当遇上纠纷,如果不想上法院,你也有其他选择,就是「仲裁」。同样具有「判决确定」效力的仲裁,因合作关系的两方发生纠纷,在契约明确揭示可因某些纷争进行仲裁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进行的程序。相对于「诉讼」,仲裁花费时间较短、成本较低,也能享有过程不公开的优势

国人民事商务纠纷运用「仲裁」日益增加,当事人双方订约如能于「契约」内约定「仲裁条款」,发生纠纷,即应将之交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判断做成后,于当事人间,与法院的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并向法院声请为「执行裁定」后,即可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用以清偿债权人所负的债务。

但仲裁判断的仲裁人并非国家所设专职审判机关,并无法强制令当事人接受其仲裁,因此须当事人本于意思自主,同意愿由仲裁人仲裁双方争议,「仲裁协议」即为当事人本于私法自治、意思自主,合意将争议交付仲裁人仲裁的协议。此时法律赋予仲裁判断与确定判决相同的确定力及执行力,才具备正当性

仲裁机构于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仲裁庭认仲裁达于可为判断的程度者,应宣告询问终结,依当事人所声明事项,于「十日」内作成「判断书」。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断书对于当事人发生与法院之确定判决具有同一效力。

所以「仲裁判断」向法院声请为执行裁定后,即可为强制执行,但如果合规定者,并经当事人双方以「书面」约定仲裁判断无须法院裁定即得为强制执行者,还可迳自强制执行。

仲裁比法院诉讼快速、简便,但如何进行仲裁,才能得到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则是一门学问。《台湾.大陆仲裁实务法律手册》由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李永然律师及谷逸晨律师执笔,内容涵盖两岸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应注意事项救济方式等,希望民众了解仲裁,并多多利用仲裁解决问题

欲索取本手册者,请来函附上11元中型回邮信封(16cm×22cm以上),注明手册名称,寄至「台北市中正罗斯福路二段9号7楼 永然法律基金会收」即可。若索取两本以上,请参考永然文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