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孟华/再审修法有助推开沉重冤案大门
▲司法院4月提出《刑事诉讼法》再审部分之最新修法草案,针对再审阶段的程序进行更细致化的规范,有助于推开沉重的冤案大门。(图/视觉中国)
再审程序本质上是在推翻过去已经确定的法院判决,每一份判决都经过侦查、审理、上诉程序,这当中牵涉到无数法律专业工作者的工作成果及司法资源,包括检辩双方的调查、辩论,以及法官的事实认定,整个程序旷日费时,有时案件好不容易到了最高法院,还有可能会因为发现判决有疑问,而撤销发回给下级法院重新审理,厘清争点。
可以想见,司法耗费这么大的成本产生一份确定判决后,不太可能会容许确定判决太轻易遭到推翻,因为推翻一个确定判决,代表着推翻过去所有进行过的程序,同时也势必意味着过去处理过本案的法律专业人士有哪里做错了,因此过去再审的要件非常严格,开启非常困难。
然而随着我们对于冤错案的认识与日俱增,我们发现冤错案发生的机率并没有想像中的那么低。有许多冤错案的发生,是因为法律人对于其他科学、技术领域的认识不足,或是呈现在法庭中的证据,本身可信度就不足,而在审判当时无从辨认。这当中牵涉到的,多半是系统性的错误,而难以简单归咎于个人表现。在这个前提下,冤错案可以说是司法程序无可避免的风险。针对这样的风险,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正视并加以控管,而非像过去那样的设计思维,将再审视为一种极端例外的情况。
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2015年再审的修法,将《刑事诉讼法》第420条以新事实、新证据声请再审的认定条件放宽,或是司法院上个月提出《刑事诉讼法》再审部分之最新修法草案,针对再审阶段的程序进行更细致化的规范,有助于增加再审成功机率,均是值得肯定的发展。
本次修法最重要的内容有三,包括新增第429之1条第3项有关阅卷权之规定,使再审声请人得向法院声请检阅过去程序中所累积之相关卷证;新增第429之2条,明定原则上法院应开庭使声请人有陈述意见之机会;新增第429之3条,赋予声请人声请调查证据之权利,同时也明文规定法院得视情况依职权调查证据。
本次的修正更重视再审程序中技术性的程序事项,阅卷权的规定让当事人能够获知完整的卷证内容,再审声请必须要能使原本判决产生合理怀疑,获知完整的资讯有助于提升再审声请的品质;过去再审多半以书面审理为原则,新法增订原则上应开庭听取当事人意见,透过即时双向交流,一方面更能使法官获得完整资讯作出正确认定,另一方面也强化声请人的程序正义感受,增加对程序的信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新法明文增订证据调查权利,许多再审声请人为经济上的弱势,难以凭自身力量提出对自己有利之证据,过去如果碰到对法律解释比较限缩的法官,很可能因为没有办法具体提出证据资料,就遭到驳回,然而很多时候,证据是由国家掌握保管,这种情况本难以期待当事人能够提出足以动摇原判决的证据,本次修法容许当事人向法院声请调查证据,是再审法制的一大进步。
新法虽然由司法院提出了,但接下来还有两个挑战,第一个是要尽速立法通过,这个立法院会期即将结束,下个会期面对选举,新法不知何时才能顺利通过。第二个挑战是实务如何因应新法。照2015年那次修法的经验来看,法院要能够充分遵守新法,尚需要一段不短的磨合期,许多法院在2015年新法过后依然以旧法的模式处理案件,如何将这段调整期间减至最短,是司法院应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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