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出租车司机竟帮卖淫窝点拉客 一名客人返40至50元

(原标题:内江出租车司机竟帮卖淫窝点拉客 一名客人返40至50元)

四川省隆昌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春,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隆昌市**局**大队**,住隆昌市**街道**街**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5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3日,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王义金杨竞(二人已判)与被告人李春为非法获利,多次商量共同经营涉卖淫行为的“洗浴中心事宜,三人分工负责,由杨竞负责出资,王义金负责招募、组织技师卖淫、聘请工作人员以及对“洗浴中心”进行日常管理,被告人李春负责场所联系和负责疏通关系,王义金和杨竞各占股40%,被告人李春占股20%。

被告人李春先后找了隆昌市熙宾馆天运酒店、君悦酒店老板欲租用其酒店相关楼层作为“洗浴中心”场地未果,后经他人联系,以每月2万元的价格租下隆昌成渝东路368号“君悦酒店”三楼十余个房间。

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春及王义金、杨竞在为卖淫小姐林某某过生日时,三股东邀约有卖淫小姐资源的伍某某、曾某某二人入股并介绍卖淫小姐来上班、表示被告人李春把关系都已理顺。

竞用“洗浴中心”专用客服手机建立“隆昌出租车师傅”微信群,将出租车司机拉入微信群中,向出租车司机发放红包进行宣传、炒作,并承诺每拉一名客人到“洗浴中心”消费返40至50元,鼓励出租车拉客到“洗浴中心”消费;王义金印制宣传卡片并安排彭某某、曾某某(二人已判)到大中型宾馆、加气站向住宿人员、出租车司机进行发放宣传,还用自己的手机建立“隆昌同城福利”微信群,并多次在群里发布“洗浴中心”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技师艳照及技师编号进行招嫖。

2017年12月1日,“君悦酒店”三楼“洗浴中心”正式运行后,王义金聘用彭某某、曾某某、代某某(已判)、郑某某(刑拘在逃)负责接待、排钟记账、收费等工作,向上述人员教授接待嫖客、推荐技师、介绍服务流程等事宜,并先后招募某某子、某某儿、郑某甲、林某某、郑某乙、邵某某、王某甲、侯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李某甲、余某某、李某乙、向某某、王某丙等10余名技师,以全套500元、上门全套600元、两次800元、“双飞”900元、包夜1500元、1800元和2000元不等的价格组织卖淫,所得收入与技师四六分成。

为便于管理,王义金又建立“芒果甜又甜”微信群用于“洗浴中心”内部互通信息;同时为工作人员配备了专用“客服”手机,用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与嫖客、出租车司机联系;并在“洗浴中心”设置“POS”机、微信支付二维码支付宝支付二维码,用于收取嫖资。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君悦酒店”三楼“洗浴中心”共收取嫖资约345500元,非法获利约133960元。

2019年11月5日15时许,隆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春有事,在隆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犬中队办公室等候。随后民警到办公室将李春传唤至古湖派出所接受讯问,到案后,被告人李春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招募、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晶晶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