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宗教基本法》并不豁免宗教人士的法律责任

▲《宗教基本法》是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若宗教人士犯法,同样得负法律责任,绝不会因为《宗教基本法》订定了而免责。(图/记者李毓康摄)

近日媒体报导指称有ㄧ位法师遭控诉不但有吸毒恶习,还在寺庙毒品引诱其他出家人,甚至还自拍性爱影片,认为此位法师的行为已涉犯「淫戒」。该报导进而连结到日前有关《宗教基本法》草案之推生,认为如果立法委员所推的《宗教基本法》一旦于立法院三读通过,则「宗教界就会多一些像这样不守戒律的法师在佛门里乱搞,吸毒或甚至制毒,恐怕检警无法可管,将成为治安黑洞」。对于此一报导,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夸大其辞,非但误导读者,而且扭曲了《宗教基本法》立法的原意。

《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旨在确保《宪法》第13条中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有关宗教信仰自由之精神得以实现,透过《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将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和具体内涵加以明确化。我国是民主立宪国家,且已正式施行了联合国两公约,民国98年间通过两公约施行法,并且同年12月10日起两公约已具有国内法效力;《宗教基本法》只是在确保我国《宪法》及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赋予宗教人士有刑事免责权

《宗教基本法》是以所有的宗教人士作为规范对象,不仅规范「法师」,法师以外的其他不同宗教人士同样受到规范,且宗教人士也同样须受到我国法律的规范,犹如我国《刑法》每个人都要遵守,任何人犯罪都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宗教人士不会因为《宗教基本法》的订定,而不受刑事责任的追诉。《民法》的规范也是如此,宗教人士与他人签订契约必须遵守契约,「违约」一样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宗教人士对他人为侵权行为」,也会被请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宗教基本法》通过而有所不同。

因此笔者认为,仅以这个特殊案例,一位法师犯了淫戒,甚至吸毒,佛教有其戒律,法师必须承担其因果及教规之处理,而吸毒行为也受《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的规范。事实上,任何领域团体都会有成员违反规定的情况,例如:学校或者其他团体也会有人违反规定、违反法律,宗教界当然也不例外;不要因为法师犯了淫戒及吸毒,而否定《宗教基本法》制定的意义,甚至透过这样的特殊个案误导民众否定《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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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