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英国《人权法案》确立宗教自由的保障
▲英国对于宗教自由的保障,自《人权法案》颁布后更加确立,更包含不受国家干涉,自由持有或改变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图/pixabay)
我国外交部已委托台湾民主基金会,将于今年3月主办「印太区域保卫宗教自由公民社会对话」,值此活动即将举办的当下,我们也必须关注台湾目前宗教自由保障的法制完善!
台湾自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73号解释作成后,宗教团体之宗教自由更受关注,内政部虽多次提出《宗教团体法》草案,但因「行政管制密度」过高,不符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规定的精神,宗教团体于是提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呼吁,目前也已有数十位立法委员连署提案。
对于此一问题,我们也来看看先进国家的立法,借镜他国。
英国对于宗教自由的保障,自1998年的《人权法案》颁布实施后,进而迈向新的里程碑。《人权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ECHR)的大部分内容引入英国法,确立了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为主体的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注1)。
按《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主要规定:1.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包括改变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下以敬拜、教义、实践或戒律的方式,表达其宗教或信仰自由;2.个人表达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制,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是必要的。
上述规定既保护思想、良心和宗教的权利,也保护了个人宗教或信仰表达的积极权利,且包含不受国家干涉,自由持有或改变宗教或信仰的权利(注2)。
因而目前在英国,如果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必须证明国家所进行的干涉是合理的,因而须受以下三个要件审查检视:该限制由法律予以规定;有正当合理的目标;对于民主社会来说是必要的。
再者,英国对于宗教自由保障并非仅限于个人,还包括集体的宗教自由。《人权法案》第13条为宗教组织的宗教自由提供特别的保护,「如果法院根据《人权法案》所做出的某一决定,有可能影响到宗教组织(组织本身或其成员团体)享有的思想、良心或宗教的权利,就必须对此项公约权利给予特别的重要。」
综上所述,可见英国对个人,甚至宗教团体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已因《人权法案》的颁布施行而益趋完备。反观台湾,仅有《宪法》第13条「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简单的原则及《宪法》第7条宗教平等的规定,导致《宗教团体法》草案研议已十余年却仍欠缺共识。值此之故,唯有先订立《宗教基本法》,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8条及《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宽容和歧视宣言》的抽象原则予以揭橥,进而迅速完成《宗教团体法》的立法,使我国宗教自由保障的法制化得以完善,借以实现我国「人权立国」之理念!
附注:1.彼得‧坎普撰「大英联合王国与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宽容和歧视宣言》」乙文,John Witte, Jr.等着、隋嘉滨、黄宗英等译校:七国宗教法制的基础与前沿,页14,2018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
2.Mark Hill QC、Russell Sandberg、Norman Doe着、陈嘉滨译,页28,2014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好文推荐
李永然/文化政策该重视 那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