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从《欧洲人权公约》看台湾宗教自由

▲《欧洲人公约规定,每个人都享有思想良知宗教自由的权利。(图/路透社

【保卫宗教自由与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6】

即将于3月11日由外交部委托台湾民主基金会举办的「印太区域保卫宗教自由公民社会对话」,加上近两年来台湾的宗教团体不断地诉求宗教团体的宗教自由,使台湾如何保卫宗教自由也受到格外的关注。

按我国《宪法》保障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此一自由包括内在的信仰、外在的宗教行为及宗教结社的自由,国家不仅不得干涉,甚至对于宗教事务保持中立性,包括不介入与公平性;又国家对于宗教或世界观信仰等文化事务作成任何决定或政策时,应遵守多样性与平等开放性(注1);正如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0项前段规定,也肯定多元文化。惟日前台湾的宗教团体对于《宗教团体法》草案内容涉及行政管制密度过高,乃倡议台湾应先制定《宗教基本法》,俾保卫台湾的宗教自由。

按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对于国际上区域人权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其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及《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利宪章》(ACHPR,1981);不论《美洲人权公约》第12条规定「良心和宗教自由」;《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利宪章》中也规定「良心、信仰及宗教自由权」(注2)。本文就以《欧洲人权公约》对「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保障进行其规定的说明。

《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一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在礼拜传教执业和仪式中,不管是单独表达或与他人成群结伙,也不管是公开还是私下,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1项)。表明个人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应当仅仅受制于法律所规定,在民主社会中所必须、合乎公共安全利益、出于对公共秩序及健康或道德的保护,或出于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之一些限制条件(第2项)。

除此之外,《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2条还针对宗教教育加以规定,即「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在行使任何与教育和教学有关的职责中,国家将尊重家长按照其宗教和哲学信仰来保证获得此种教育和教学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重视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保障,认为这是民主社会的根基之一,因与民主社会不可分离的多元化,仍须仰赖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再者,此一自由的保障也包括宗教团体,因信徒的宗教自由权利包含不受专断的国家干预,且宗教团体的自主存在,对于民主社会中的多元化是不可或缺的,当然也包含在《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的保障中(注3)。

由前述《欧洲人权公约》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可看出台湾目前仅赖《宪法》第13条(宗教信仰自由)、第7条(宗教平等)的规定,尚嫌不够完备。既然台湾已经实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大法官会议解释也有数号解释文(例如:释字第490号、第573号解释),则将之抽象归纳其基本原则,制定《宗教基本法》,进而谨守基本法的精神,完成《宗教团体法》,保护台湾宗教团体的宗教自由,则台湾以「人权立国」的理念将获得彰显,且必获举世肯定。(本系列完)

附注

1.法治斌、董保城着:《宪法新论》,页247〜248,2012年9月五版第1刷,元照出版公司总经销

2.Jack Donnelly着,江素慧译:《普世人权:理论与实践》(Universal Human Rights In Theory and Practice),页174〜181,2007年9月初版第1刷,国立编译馆巨统图书公司合作翻译发行。

3.克莱尔奥维等着,何志鹏等译:《欧洲人权法》,页362〜377,2006年4月第1版第1刷,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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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