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宗教自由与不信教的自由

郑南榕曾主张要争取百分之百的言论自由,但百分之百的言论自由在古往今来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做到,我们不可能容忍诈欺犯诈骗的言论自由不予以制裁,也不可能容忍恶霸的恐吓取财言论自由不处理,自由,显然需要以不侵犯伤害到他人为限。

宗教自由亦然,由这样的标准,就不难分辨,怎样的举措应该被视为宗教自由,怎样的情况,国家可以介入。举一些极端的例子,如果有人创办邪教,自封为教主,规定教徒如果不听命,教主可以动用私刑将之处决。国家还要把这种教规视为宗教自由不予以干涉吗?当然不可能。

上述例子乍听极端罕见,然而以宗教力量剥夺信徒生命的案例,却真实存在着,伊斯兰教严格禁止信徒「叛教」,「叛教」包括原本信仰伊斯兰教后来不再信仰,甚至你出生在穆斯林家庭,长大后不再信奉伊斯兰教也算。那叛教之后会遇到怎样的恶果?因你所在的国家而异,在美国有大量穆斯林叛教之后安然无恙,但是时至今日,在沙乌地阿拉伯、索马利亚、卡达、叶门、伊朗、苏丹、巴基斯坦、阿富汗及茅利塔尼亚犯叛教罪仍可被处死,只差在是由政府或法院判处动手,还是私人民间动手。

而在与我们临近一点的马来西亚稍好一点,但其宪法仍明文规定马来人必须信仰伊斯兰教,而且还有宗教登记制度,如果你生长在穆斯林家庭,长大后想要更改,往往难上加难,而如果你无法更改成功,伊斯兰教对于跨教通婚有一定的限制,穆斯林男性可以娶犹太或基督教徒女性,而穆斯林女性不能嫁异教徒。

相信在台湾,一定很多人不知道时至今日包括伊斯兰教在内一些宗教还有这样极端甚至剥夺教徒生命的规定做法,有些台湾人口口声声谴责中共干涉宗教自由,难道是觉得中共应该放任想要改信其他宗教的原穆斯林信徒被教内或家中极端人是动用私刑处死?或者不处死但不让她脱离信仰,并剥夺她的婚姻自由不能跟心爱的异教徒成婚?我们应该保障信仰宗教自由,但也应该保障人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但不可否认,确实也存有一些国家过度干涉宗教的案例,大陆对于基督教人事上的干涉自然不用多说,对於穆斯林,不仅是大陆新疆,欧洲的丹麦、法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国纷纷禁止在公开场合蒙面,而偏偏一部分伊斯兰教派当中,有着要求女性出门需要蒙面的传统教义。

然而国家为何会有这样的规定?在法国宣称是为了「政教分离」,让宗教跟公众生活保持距离。但在伊斯兰教国家塔吉克,则是为了反恐(蒙面后不容易辨识)的理由,禁止进出政府机关时带着头巾。

综上所述,谈到宗教自由,国家应否干涉宗教,其实需要先确立一个前提条件:确保人民有不信仰特定宗教的自由。在这样的前提下,一个人基于他个人的选择和自由意志,想要信教,想要蒙面、想要不吃猪肉、不喝酒、不跟异教徒结婚、想要选谁当他的宗教领袖,都是他的宗教自由,国家没有甚么干涉的正当性,当然就可以尽量的少干涉宗教。

但反过来讲,如果部分人民缺乏不去信仰特定的宗教的自由,那么当他因此面临生命危险,或者被剥夺婚姻自由时,国家予以介入,自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因此如果要主张宗教自由,让国家少干涉,就必须先确保人民有不(再)信仰特定宗教的自由,然后教义和实践行为当中不能有明显违反刑法的规范或做为,例如剥夺教徒生命或痛打一顿之类的。在这两大前题确立后,国家自应尽可能少介入宗教事务。而如果另有其他行为涉及违法,国家自然可以介入,依法处理,例如若有神棍教主卖药骗信徒可以治病,结果无效,自有惩治诈欺相关罪名可处理,不需另外制定宗教相关法案来管理制裁。但反之教徒在享有选择与退出自由之下信教后,根据教义想吃甚么穿甚么嫁给谁,国家都不应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