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从宗教自由保障谈《羁押法》修正
▲《羁押法》的修正也涉及羁押中刑事被告之「宗教自由」的保障。(图/视觉中国)
《羁押法》修正后,在增修条文中涉及「宗教」的规定共有三处,由这些修正也使我国对在押刑事被告之人权保障,向前迈进一大步。
诚如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53号解释,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受羁押的刑事被告在《宪法》上基本人权的保障,与一般人民所享有者原则上并无不同(注1)。《羁押法》的修正,也涉及羁押中刑事被告之「宗教自由」的保障,谨藉本文予以探讨。
禁止对羁押被告有宗教歧视
我国《宪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次《羁押法》修正,特于第4条第1项规定:「看守所人员执行职务应尊重被告之尊严及维护其人权……」;同条第2项更明白揭示禁止宗教歧视。
保障羁押被告有信仰宗教自由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此次《羁押法》修正,特于第39条第1项前段揭示:「被告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容许羁押被告可以进行宗教活动
既然要保障羁押被告仍享有宗教自由,自应容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联合国在监人处遇最低标准规则》第42条也规定:「在可能范围内,应容许在监人满足其宗教生活上之需要,参加机构内所设之礼拜,并准其持有所属教派之经典书籍。」因此《羁押法》修正增订以下4点:
1.被告可以进行宗教活动,但不得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羁押法》第39条第1项但书)。2.看守所得依被告请求安排适当的「宗教师」,实施辅导(《羁押法》第39条第2项)。3.看守所得邀请「宗教人士」举行有助于被告生活辅导的宗教活动(《羁押法》第39条第3项)(注2)。4.被告得持有与其宗教信仰有关的物品或典籍;但有妨害看守所秩序、安全及管理的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羁押法》第39条第4项)。
提供羁押被告之宗教信仰所适合的饮食
按刑事被告的饮食攸关在押被告的健康权;而羁押被告因宗教信仰,在饮食方面有特殊需求时,例如:有些佛教徒茹素、回教徒不吃猪肉等,《羁押法》修正特于第41条第2项规定:「被告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请求看守所提供适当之饮食」。
综上所述,我国为落实羁押被告能保有宗教自由、宗教平等等基本人权,《羁押法》做了上述修正,诚可谓一大进步。不过在条文中,提到宗教活动、宗教师、宗教人士的用语,其具体内涵及涵摄范围仍莫衷一是,盼我国立法院能赶紧完成《宗教基本法》草案(注3),使我国成为一保障宗教自由的人权大国。
注1、参见赖拥连撰:「我国监所人犯权利演进的检视与前瞻」乙文。注2、此一修正,乃为落实生活辅导,使被告身心接受「宗教」的抚慰,进而明订看守所可以邀请「宗教人士」举行有助于被告生活辅导的「宗教活动」。注3、参见李永然等着: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与完善,民国108年1月初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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