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黄隆丰/【受刑人工作权3】飞越高墙的监外作业 出监养活自己

受刑人工作权的实现,因其有养活自己的技能有助出监后顺利复归社会,可大幅降低再犯率。(图/视觉中国)

法务部部长邱太三上任后,推出受刑人「监外作业政策」,且积极推动。其于民国(以下同)106年3月13日公布《受刑人监外作业实施办法》,区分「监外作业」为「戒护监外作业」及「自主监外作业」。其中,戒护监外作业至「刑期在一年以下,执行已逾一个月;或刑期逾一年执行已逾六分之一、健康情形适于监外作业、最近一年内无违规纪录」的受刑人中遴选;至于「无戒护的自主监外作业」则除须符合戒护监外作业的各款规定外,尚须「于监狱执行已逾三个月、残余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内可达陈报假释」的受刑人才能被遴选。本项遴选包含拘役或易服劳役之受刑人。

106年6月1日起,开放第一梯次19名受刑人白天外出工作,工作项目包含:钢铁塑形加工、机台操作、老人长照服务、印刷品检包装、食品包装、汽车美容及清洁工作等,每日工作8小时,工作收入为每人每月21,009元以上,并有劳保福利。

自开放监外作业受刑人数到100名以上,各监狱均积极推动本项监外作业的业务,除三大外役监外,其他如彰化监狱自106年度6月份开始办理自主性监外作业,合作初期对象为「财团法人彰化县私立慈恩老人养护中心」,之后又续与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明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契约,每日出工人数为8人次

在法务部开放监外作业后,当年8月间却发生台北女子看守所的女受刑人利用自主外出工作时逃狱。此事件导致监察院对法务部矫正署提出纠正,认为法务部106年6月间实施新制,8月初即发生受刑人脱逃事例无法落实防卫社会及预防再犯的矫正功能;而受刑人自主外出作业之制度如规划不当,可能以上两者功能均无法达成。

监察院这项纠正案主要针对监外作业受刑人脱逃问题,其实,遴选监外作业的受刑人,除有上述的积极条件外,尚有不得监外作业的消极条件,例如犯脱逃、毒品、性侵、家暴或保安处分待执行的受刑人均排除在外。此外,对自主性监外作业的受刑人,更有指定其每日在外时段,以及必要时得令其向指定处所报到的管理规范,很难说没有配套措施。如果因单一受刑人脱逃事件就用更严格的管理措施,不仅因噎废食,更失去了监外作业自我管理的矫正目的

联合国《在监人处遇最低标准规则》(The 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第74条:「关于保护自由职工安全与健康之一切措施,在刑事执行机构之作业,应同等适用」、「对于作业所受之工作损伤,应订赔偿办法,其优遇程度须不低于法律对自由职工所订之条件」,因此,对受刑人的监外作业,除了防止脱逃的管控外,更应注重其技术的传授,以及作业安全维护及因此之伤亡问题。

▲法务部矫正署内的受刑人作业技训成品展。(图/记者屠惠刚摄)

依《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36条规定:「受刑人的作业以训练其谋生技能,养成勤劳习惯陶冶身心为目的」。而联合国《在监人处遇最低标准规则》第72条也规定:「刑事执行机构内之作业组织与方式,应尽可能与外界同种作业相似,以使受执行人能适应正常的职业生活」、「受执行人作业,应以其本身之利益,及职业训练为主要目的,不得因图财政上之利润,而予忽略」。由此可知,受刑人的作业是一种「教化」性质,还不是满足他们经济生活的「工作」。至于「劳作金」仅是监狱对受刑人附属性支应,而不是作业的对价,这与《宪法》第15条所规定的工作权,是有些许的落差。

法务部对监所制定的《法务部矫正机关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规定监所作业收入统收统支。107年监所作业预算收入为10亿5,148万4千元,如以107年8月底矫正署统计我国监所收容人共62,999人来计算,则每人每月的作业经济价值为1,390元,经济价值极低。

但这项预算所编列的「外役科」收入预算竟高达5,791万6千元。所谓的「外役科」,指的是外役监狱监内外作业的收入。如以目前我国三大主要外役监到10月份的收容人数共969人,则每人每月作业经济价值达4,980元。再以今年编列销售预算占收入总预算48.32%,达5亿764万5千元。如果以监所真正从事销售产品制作的收容人数,则其经济价值相当可观。

法务部在开办矫正机关自营商城网购,及106年实施的监外戒护及自主作业,可以说已经找出受刑人作业与工作权的平衡点,也就是在兼具「受刑人教化作用的作业」,与「可满足受刑人在监生活经济需求」及「出监后的工作保障」间的平衡点,但这仅是一个起步,我们应予支持并乐观其成。

受刑人工作权的实现,与受刑人们出监后是否顺利复归社会,有着相当重要的关系。更生人因无谋生机会而再度犯罪的比例甚高,因此,如果能有养活自己的技能、勤劳的习惯,与顺利的工作场所,回笼率就会降低。同时,也能让社会各产业及早接纳在监受刑人,自然也就愿意在其出监后,接纳他们进入职场。在此呼吁法务部宜积极推动受刑人外出工作,并完善其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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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左),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黄隆丰(右),法学博士、监狱志工。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