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黄隆丰/【受刑人工作权3】飞越高墙的监外作业 出监养活自己
▲受刑人工作权的实现,因其有养活自己的技能,有助其出监后顺利复归社会,可大幅降低再犯率。(图/视觉中国)
前法务部部长邱太三上任后,推出受刑人「监外作业政策」,且积极推动。其于民国(以下同)106年3月13日公布《受刑人监外作业实施办法》,区分「监外作业」为「戒护监外作业」及「自主监外作业」。其中,戒护监外作业至「刑期在一年以下,执行已逾一个月;或刑期逾一年执行已逾六分之一、健康情形适于监外作业、最近一年内无违规纪录」的受刑人中遴选;至于「无戒护的自主监外作业」则除须符合戒护监外作业的各款规定外,尚须「于监狱执行已逾三个月、残余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内可达陈报假释」的受刑人才能被遴选。本项遴选包含拘役或易服劳役之受刑人。
106年6月1日起,开放第一梯次19名受刑人白天外出工作,工作项目包含:钢铁塑形加工、机台操作、老人长照服务、印刷品检包装、食品包装、汽车美容及清洁工作等,每日工作8小时,工作收入为每人每月21,009元以上,并有劳保福利。
自开放监外作业受刑人数到100名以上,各监狱均积极推动本项监外作业的业务,除三大外役监外,其他如彰化监狱自106年度6月份开始办理自主性监外作业,合作初期对象为「财团法人彰化县私立慈恩老人养护中心」,之后又续与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明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契约,每日出工人数为8人次。
在法务部开放监外作业后,当年8月间却发生台北女子看守所的女受刑人利用自主外出工作时逃狱。此事件导致监察院对法务部矫正署提出纠正,认为法务部106年6月间实施新制,8月初即发生受刑人脱逃事例,无法落实防卫社会及预防再犯的矫正功能;而受刑人自主外出作业之制度如规划不当,可能以上两者功能均无法达成。
监察院这项纠正案主要针对监外作业受刑人脱逃问题,其实,遴选监外作业的受刑人,除有上述的积极条件外,尚有不得监外作业的消极条件,例如犯脱逃、毒品、性侵、家暴或保安处分待执行的受刑人均排除在外。此外,对自主性监外作业的受刑人,更有指定其每日在外时段,以及必要时得令其向指定处所报到的管理规范,很难说没有配套措施。如果因单一受刑人脱逃事件就用更严格的管理措施,不仅因噎废食,更失去了监外作业自我管理的矫正目的。
联合国《在监人处遇最低标准规则》(The 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第74条:「关于保护自由职工安全与健康之一切措施,在刑事执行机构之作业,应同等适用」、「对于作业所受之工作损伤,应订赔偿办法,其优遇程度须不低于法律对自由职工所订之条件」,因此,对受刑人的监外作业,除了防止脱逃的管控外,更应注重其技术的传授,以及作业安全维护及因此之伤亡问题。
▲法务部矫正署内的受刑人作业技训成品展。(图/记者屠惠刚摄)
依《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36条规定:「受刑人的作业以训练其谋生技能,养成勤劳习惯,陶冶身心为目的」。而联合国《在监人处遇最低标准规则》第72条也规定:「刑事执行机构内之作业组织与方式,应尽可能与外界同种作业相似,以使受执行人能适应正常的职业生活」、「受执行人作业,应以其本身之利益,及职业训练为主要目的,不得因图财政上之利润,而予忽略」。由此可知,受刑人的作业是一种「教化」性质,还不是满足他们经济生活的「工作」。至于「劳作金」仅是监狱对受刑人附属性支应,而不是作业的对价,这与《宪法》第15条所规定的工作权,是有些许的落差。
法务部对监所制定的《法务部矫正机关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规定监所作业收入统收统支。107年监所作业预算收入为10亿5,148万4千元,如以107年8月底矫正署统计我国监所收容人共62,999人来计算,则每人每月的作业经济价值为1,390元,经济价值极低。
但这项预算所编列的「外役科」收入预算竟高达5,791万6千元。所谓的「外役科」,指的是外役监狱监内外作业的收入。如以目前我国三大主要外役监到10月份的收容人数共969人,则每人每月作业经济价值达4,980元。再以今年编列销售预算占收入总预算48.32%,达5亿764万5千元。如果以监所真正从事销售产品制作的收容人数,则其经济价值相当可观。
法务部在开办矫正机关自营商城网购,及106年实施的监外戒护及自主作业,可以说已经找出受刑人作业与工作权的平衡点,也就是在兼具「受刑人教化作用的作业」,与「可满足受刑人在监生活经济需求」及「出监后的工作保障」间的平衡点,但这仅是一个起步,我们应予支持并乐观其成。
受刑人工作权的实现,与受刑人们出监后是否顺利复归社会,有着相当重要的关系。更生人因无谋生机会而再度犯罪的比例甚高,因此,如果能有养活自己的技能、勤劳的习惯,与顺利的工作场所,回笼率就会降低。同时,也能让社会各产业及早接纳在监受刑人,自然也就愿意在其出监后,接纳他们进入职场。在此呼吁法务部宜积极推动受刑人外出工作,并完善其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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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黄隆丰/【受刑人工作权2】作业只是教化,保障工作权活的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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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左),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黄隆丰(右),法学博士、监狱志工。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