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黄隆丰/【受刑人工作权4】一技在身 不再走歹路

▲提升受刑人在监的技能训练出监后有一技之长,不再走回头路。图为高雄女子监狱受刑人在铁窗内用双手烘焙出新人生。(图/记者宋德威摄)

谈到受刑人的工作权益保障,或许有些人认为受刑人是犯罪的人不必帮他们考量,但基于「人权保障」的考量,仍有其必要。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究竟要如何强化?

联合国《在监人处遇最低标准规则》第74条规定,关于保护自由职工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措施,在刑事执行机构作业应同等适用。而对于作业所受的工作损伤应订赔偿办法,其优遇程度须不低于法律对自由职工所订的条件。

目前我国《监狱行刑法》对于受刑人工作时间限制、因作业伤亡之慰抚赔偿,均有规定(第32条、第35条及第36条),《监狱行刑法》修正草案也有相关的规定(第32条、第38条及第39条)。我国自民国106年3月13日修正《受刑人监外作业实施办法》规定,针对受刑人工作保障,增加「在监狱同意下,由雇用单位协助加入相关职业保险」的规定(第6条)。

此外,去年举行的司改,对于受刑人作业的保障,也建议于《监狱行刑法》增修第37条之1,即让「受刑人接受技能训练,及参加作业而技能训练的受刑人,监狱都要准用劳工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为其投保。但劳工保险自付额由受刑人所得劳作金支付」的条文;为此,还建议修改《监狱行刑法》修正草案的第39条,将受刑人「劳作金提高到百分之七十」。

相较之下,我国监狱受刑人的工作保障,尤其是对工作安全性的保障,不如联合国《在监人处遇最低标准规定》的规定。建议对受刑人作业安全的保障及其保险,应考量受刑人的作业安全,而制定出如社会一般劳工工作安全保障规范,这才合乎联合国的人权保障要求。

再者,现行受刑人的劳作金,依现行《监狱行刑法》规定,扣除作业支出后的百分之五十充「劳作金」,劳作金总额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补偿费用」,因此受刑人真正收到的劳作金大约是作业营收的37.5%。但我国从民国107年监所作业预算收入为新台币(下同)10亿5,148万4千元,如以今年8月底矫正署统计我国监所收容人共62,999人来计算,则每人每月的作业经济价值为1,390元,经济价值极低,受刑人可获得的作业劳作金其实很少。因此,《监狱行刑法》修正将之调整为作业收入扣除作业支出后,提高到百分之五十,充作受刑人劳作金(第37条),以增加受刑人在监生活之收入。

但以目前受刑人的劳作经济价值,就算是提高劳作金比例,还是不足以支付国民年金、劳工保险及在监生活所需。这项问题的重点,应是如何能让受刑人作业除了有教化功用外,还兼具相当经济价值。

监狱受刑人的工作转型,由法务部施茂荣部长的「一监一特色」,至邱太三前部长的「受刑人监外作业」政策,可以看出监狱受刑人作业转型的迹象:从过去廉价的工作,转向更贴近社会需求的等价工作。

受刑人不再只是做些低经济价值的作业,用来消磨时间,反而转变成训练其具有符合社会需求的工作技能,加上给予相关的技能鉴定证照,提升其作业经济价值,并增加劳作金收入,且唤醒自信,使其将来出监复归社会时,可顺利接轨而不必再走歹路,同时更可降低受刑人的再犯率。

综上所述,台湾对于受刑人虽已开始重视其工作权益的保障,但距离联合国所要求的标准仍有差距,台湾应再努力改善,俾符「人权立国」的理念

【受刑人工作权】系列

李永然黄隆丰/【受刑人工作权1】囚民也享宪法工作权保障

李永然、黄隆丰/【受刑人工作权2】作业只是教化,保障工作权活的像人

李永然、黄隆丰/【受刑人工作权3】飞越高墙的监外作业 出监养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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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左),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黄隆丰(右),法学博士、监狱志工。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