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隆丰/假释非恩典 助受刑人改过迁善走回正途

▲假释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受刑人尽速悔改,好能顺利回归社会。只要真的改过了,没服完的残刑视同执行完毕。(图/视觉中国)

2018年1月,有立委针对因贪污罪入狱服刑已逾六成的前法官胡景彬获得假释,斥责矫正署为何从宽审核。同年8月24日,因味全混油案而在八德外役监执行的顶新前董事长魏应充,虽然执行已超过六成,仍被矫正署以「社会观感不佳」为由驳回假释,直到同年12月13日第三度提报,终获假释。

假释是受刑人在执行「有期徒刑服刑一半,无期徒刑超过25年,累犯超过刑期的三分之二,且有悛悔实据者,经报请法务部,准许提前出狱」的制度。若假释期间犯法,假释就会被撤销,便要回到监狱继续执行残刑。如果没被撤销,尚未执行的刑期视同执行完毕。胡景彬与魏应充都是服刑过半才获得假释,为何仍有人对此不满?

假释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受刑人尽速悔改,好能顺利回归社会,是矫正主义立法宗旨重要的一环。只要真的改过了,便达到矫正目的,没服完的残刑就视同执行完毕,以此安定囚情,并加速受刑人改过迁善。

假释除了刑期过半或25年或三分之二外,最重要的是要有「悛悔实据」,假释审查委员会依循《办理假释应行注意事项》及《假释案件审核参考基准》进行审查,而其中就有「社会对受刑人假释的观感」、「悛悔程度」等几项主观认定,且对假释也有宽严审查两种形式,例如:对二年以下短期刑、外役监、老、弱、女性、少年、偶发犯等,要从宽审核;对重大刑案及具连续性、集团性、暴力性前科犯、假释中再犯罪及易再犯类型,例如毒品窃盗及公共危险等,或有撤销假释纪录者,要严格审核。所以,之前矫正署以「社会观感不佳」驳回魏应充提出的假释声请,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何谓「社会观感不佳」?依规定,应就警察机关提出复查资料及反映意见家庭邻里之观感、对被害人悔悟之程度、对犯罪行为补偿情形出监后之生涯规划及被害人之观感等事项审查,而这些大多数也是主观性认定,仍需要专业判断。但假释审查委员会的委员也非专业,且每月仅一次的审查会议,要在2小时内审查数十甚至百份以上的假释资料,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委员们多以受刑人的执行率来决定是否提报假释,因为执行率客观易懂,也是最容易的审查方法。但翻遍假释相关法规,却无审查执行率的规定,且《假释案件审核参考基准》更规定「不要拘泥于执行率之多寡」,那到底假释该如何审查?

事实上是关系到应报与矫正两大主义之争。应报主义是报复与惩罚,不要也不能假释,受刑人必须受到足够的惩罚才能假释,前述的某立委对胡景彬假释案的看法便是其中之一。但若采这个论点,监狱超收率恐将大幅增加。矫正主义则是悔改与匡正,只要符合假释条件,经专业判断已有悔改,可过正常社会生活者便可出狱,但如果还是犯法,便撤销假释,恢复执行。因此,只有假释执行条件与悛悔实据的审查事项,没有社会观感或执行率等与矫正无关的审查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一旦符合假释条件则可准予假释。而我国监狱行刑则采后者的矫正主义。

大法官罗昌发在释字第691号协同意见书提到,受刑人假释的获得属于特殊待遇(privilege),故在行政机关有无侵害到人民所享有之正当法律程序权利下,还是应有诉讼权的保障。从历史来看,康熙皇帝对「杀无赦」的酷吏田文镜,尚提到「圣人的恕道」,而让田文镜羞愧到愿意降调为县令,以示忏悔。「治乱世用重典」从没奏效过,对愿意悔改的受刑人,我们该存一份宽恕之心,让社会更祥和,而达矫正之功。

黄隆丰法学博士、监狱志工。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