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受刑人假释戒护所内赠「退伍烟」 矫正署管理员下场出炉
▲法务部矫正署一名吴姓管理员为庆祝康姓受刑人假释,夹带「退伍烟」进戒护所帮他庆祝,被依对主管事务图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月,缓刑2年。(示意图/翻摄自pixabay)
法务部矫正管理署一名吴姓舍房管理员,为庆祝受刑人假释出狱,私自送了10包香烟给康姓受刑人,被检调依涉嫌贪污起诉。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依对主管事务图利罪,判处吴男有期徒刑1年3月,缓刑2年,缓刑期间实施保护管束。
吴姓舍房管理员平时负责平三舍受刑人的戒护与违禁品与管制品的查禁业务,但在去年,吴男分别夹带七星香烟4包、6包进入戒治所的戒护区,并在舍房送物口将10包香烟,共价值1500元送给康姓受刑人,被发现后依法送办。
庭审时,吴男也坦承犯罪,并表示送烟是为了要庆祝康姓受刑人假释,但也强调他并没有其他意思。
法官审酌后认为,吴男夹带香烟进入戒护所,庆祝康男假释,是类似「退伍烟」的概念,虽有不该,但因为吴男是将香烟以报纸或不透明塑胶袋包装,夹带至戒护区,犯案方式单纯,且无前科纪录,再加上吴男原是监所霹雳小组种子教官,因此会斟酌量刑。
吴男的公设辩护人则强调,吴男因为与康姓受刑人是旧识,所以才给「退伍烟」做为庆祝之意,是一时失虑才犯错,仍希望法官后能够酌量减刑。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戒治所有贩卖长寿香烟,受刑人有购买香烟的管道,戒治所受刑人仍应避免取得戒治所违禁品,同时也希望借由烟品管制,鼓励戒烟。吴男送烟的行为不利于狱政管理,且要庆祝假释也可以有别的方式,因此依对主管事务图利罪,判处吴男有期徒刑1年3月,缓刑2年,缓刑期间实施保护管束,应参加60小时的义务劳务与完成2场法治教育课程,并褫夺公权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