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管理师夹带香烟给受刑人 辩「没赚半毛钱」超惨下场曝

苗栗看守所吴姓个案管理师2022年间多次买烟夹带给受刑人。一审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判1年4月,褫夺公权1年。二审台中高分院认为已依法减刑,原审无违误,判决驳回上诉。(本报资料照片/陈淑芬台中传真)★《中时新闻网》关心您:吸烟有害健康!戒烟专线:0800-636363。

吴男担任苗栗看守所个案管理师,负责协助受刑人毒瘾及酒瘾等相关业务,不矫正教育受刑人,2022年间多次买烟夹带进看守所给11名受刑人。一审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判1年4月,褫夺公权1年。吴不服上诉,辩称职务只是辅助性质,且未分到财物,二审认为已依法减刑,原审无违误,判决驳回,可上诉。

吴自2019年起在矫正机关担任个案管理师,2022年签订临时人员劳动契约,负责协助苗栗看守所推动「毒品犯处遇及社会复归转衔」等业务,协助受刑人毒瘾及酒瘾等相关工作;依「受刑人与被告吸烟管理及戒烟奖励办法」规定,不得由外界送入香烟或自行携入。

吴在2022年2月22日至5月26日期间,连续多次购买约5000元的香烟,夹带进苗栗看守所,直接交给刘姓受刑人等人,或由蔡姓房舍服务员转交。

案情曝光后,吴否认犯行,遭羁押4个月,在法官审理时坦承,每周提供刘姓受刑人1至2包香烟。经追查,刘姓受刑人的林姓友人,曾在2022年5月5日及26日各汇款2000元、3000元到吴的银行帐户内。

一审以吴领国家俸饷,应矫正教育受刑人,不思尽忠职守,多次违反规定,为受刑人夹带香烟,损及公务机关声誉、破坏监狱管理秩序,所犯为《贪污治罪条例》对非主管事务图利罪,最轻刑度为有期徒刑5年,法官审酌吴在侦查中自白坦承犯行、无实际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减轻其刑,判1年4月,褫夺公权1年。

吴不服上诉,辩称只是辅助性质的行政职,不涉及毒品犯的处遇评价或评分,不影响假释或出狱,并未利用职权、身分使主管监督承办人做出错误决定,不得以《贪污治罪条例》处断,且在侦查中自白,仅交付香烟未实际分得财物,请求依《刑法》第59条减刑。

二审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吴虽是约雇人员,但具有法定职务权限的公务员身分,利用个案管理师职务得以进出狱舍及与受刑人接触犯案,原审已减刑量处,并无刑度过重情形,不宜再依《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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