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欠36期管理费!屋主遭追讨辩「租给别人」:我没有享受到管理

▲赵姓屋主积欠36期管理费,经追讨仍置之不理,还辩称房屋出租「我没有享受到管理」。(示意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庄智胜/台北报导

台北市一名赵姓屋主积欠管理费45期、累计共3万6000元,屡经社区管委会催讨仍是置之不理;管委会因此提告请求给付。未料赵姓屋主竟称,房屋长期出租,并约定管理费由租客缴纳,「我没有享受到管理」等理由辩驳。台北地院审酌后,认为赵男仍应给付管理费,判其应支付3万6000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赵男为该户房屋所有权人,但自民国109年10月起至113年6月止,共积欠管理费多达45期,每期金额为新台币800元,累计积欠金额达3万6000元,管委会屡屡催讨,然赵男却置之不理,因此只好提告请求给付。

屋主赵男辩称,他的房屋于109年12月起出租予他人,约定管理费由承租人缴纳,「我不知道房客有无缴纳管理费,这段时间我没有享受到管理」;且赵男还称,房客也曾向他反映,「没有享受到什么样的管理」等语,当时赵男还请房客与管委会处理,并没有插手。

此外,赵男还表示,社区于111年11月29日后才经由市政府合法设立管委会,在此之前大楼并未有合法管委会,皆由另名住户自许为大楼主委,过程未经大楼所有权人开会同意,且赵男曾多次请求管委会提供当时会议纪录、所有权人投票名册、所有权人会议签到表等等资料,但管委会皆以各种理由推托不愿提供。赵男称,当时管理费并无公有汇款帐号,需汇入主委私人帐户,明显缺乏公信力,且管理费制定亦不合理,楼上住户以坪数计算,但1楼店面不论大小皆定额收费等,因此请求法官驳回管委会请求。

对此,台北地院法官认为,赵男虽与租客约定每月800元管理费由租客负担,但此为赵男与承租人之内部约定,管委会并不知悉,赵男不得执此对抗管委会;另一方面,赵男认为管理费制定不合理云云,应循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修改,不得据此拒绝缴纳管理费,因此判处赵男应清偿积欠费用,支付管委会3万6000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