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没吃到社区餐会 自作主张扣抵管理费被告了
一名廖姓住户因为没有吃到社区所办的年度联欢餐会,以餐费扣抵管理费,经管委会多次催缴仍没有结果后,因此挨告,但廖姓住户认为因自己没有吃到联欢餐会,权益受损,所以用餐费来扣抵管理费,并没有问题,对此,基隆地院则认为,没吃到餐会跟没缴交管理费,完全是两回事,因此判廖姓住户败诉。
新北市某一社区管委会,于去年底办理住户联欢餐会时,邀请住户出席吃饭,并规划每户800元的餐费,并由社区的共同基金会来支付,但有一位名下拥有3间房子的廖姓住户,因为没有出席吃到年度聚餐,因此在缴交管理费时,将原本要缴交的3户共计1万余元的管理费,自己折抵3户共2400元的餐费,仅缴交7600元管理费。
管委会事后向廖姓住户进行催缴,并廖住户持续不理会,因此管委会向法院提起给付诉讼,并邀求廖住户尽快支付欠缴的2400元,而廖住户则提起抗辩,并主张自己在年度聚餐前,有向社区总干事询问,若不出席餐会,是否可以扣抵管理费,但总干事却迟迟没有回应。
廖住户指出,若总干事有在事前及时的告诉她,没有参加年度聚餐的住户,形同放弃该一户800元的餐费,不能扣抵管理费,她就会去参加聚餐,因此认为是管委会害她蒙受损失,所以才会以餐费来进行扣抵。
对此,基隆法院则认为,廖住户未能提出管委会决议「未参加社区年度餐会者,得以餐费扣抵管理费」的相关证据资料,而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也明定,住户有缴纳公共基金的义务,因此廖住户「有没有吃到年度餐会」及「是否欠缴管理费」为两回事,判廖住户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