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3.6万管理费!包租公诡辩「我没有享受到」 结局惨了

他拒绝缴交管理费挨告,结局惨了。(图/AI生成)

北市一名赵男将名下房屋出租,拒绝缴交45期共3.6万的管理费,与管委会闹上法院,赵男以自己跟房客「都没有享受到管理」为由拒付,但台北地院审酌后,判决赵男需要缴纳管理费,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赵男自民国109年10月起至113年6月止,积欠管理费45期,每期金额为新台币800元,累计积欠金额达3.6万,管委会屡屡催讨未果,只好提告请求给付。

赵男则辩称,名下的房屋于109年12月起出租,约定管理费由承租人缴纳,赵男还强调,「我不知道房客有无缴纳管理费,这段时间我没有享受到管理」不仅如此,赵男孩表示,房客曾向他反映,「没有享受到管理」等语。

此外,赵男还质疑管委会的公信力,无法提供当时会议纪录、所有权人投票名册或所有权人会议签到表等资料,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管理费。法院判决,赵男虽与租客约定由租客负担管理费,但法官认为,管委会并不知情,不得以此为由对抗管委会。

另一方面,赵男认为管理费制定不合理云云,应循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修改,不得据此拒绝缴纳管理费,判处赵男应清偿积欠费用,支付管委会3.6万,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