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开甜品店「拿不到营登」!业者拒缴20万房租 挨告结果曝

▲陈女租下该屋经营甜品店,未料却迟迟无法取得营业登记,因此拒绝支付房租。(示意图/翻摄自pixabay)

记者庄智胜/台北报导

台北市一名邱姓房东控告,他将北市某处一楼房屋以每月租金4万元租予陈女经营甜品店,未料陈女在承租约一年半后,即以该建物无法取得营业登记为由,拒绝支付房租,致使他损失租金20万元,因此提告求偿。北院法官审酌,陈女承租该屋目的系经营甜品店,若不能营业,租下该屋有何意义可言?因此认为陈女拒缴房租有理,驳回邱姓房东请求。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邱姓房东于110年3月将北市某处一楼房屋以每月租金4万元租予陈女,双方约定租期5年,然陈女自112年11月起即未缴纳房租,甚至向房东表示,因该屋未取得建物登记,致无法营业登记,恐遭主管机关裁罚,而无法继续经营甜品店为由拒付房租。邱姓房东主张,租约中并未约定房东负有取得建物登记义务,况且陈女承租时以知悉屋况,怎能再以此为由拒付房租?况且陈女承租该屋已有一年半,足认双方签约时已有共同认知,因此提告求偿给付积欠的租金20万元。

陈女辩称,当初租下该屋目的就是经营甜品店,也有告知房东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需要,租约中也约定「房东同意租赁期间协助租客设立独立地址」,已承诺可作为营业登记,但邱男却又无法提供房东同意书,虽然邱男多次承诺会附上房东登记同意书与税单供商业登记,却经常因故延期,但因邱男有签保证书,基于信赖才持续支付房租,后虽邱男有提出房屋税单,但名字却与邱男不同,且该屋有3名所有权人,仅一张税单也不代表3人都同意,因此登记仍遭拒绝,为避免挨罚,只能停止营业。陈女认为,签订租约目的无法达成,因此拒付租金。

法官审酌,陈女多次透过通讯软体向邱男催讨办理商业登记之相关文件,但仍未获房东邱男履行,足认邱男未尽从给付义务,纵使陈女已租屋逾一年,亦无法证明双方有合意约定房东得免除从给付义务;而陈女因无法办理商业登记,持续营业将面临遭裁罚之困境,不得已只能停业,陈女当初租屋目的即为经营甜品店业务,若不能对外营业,租下该屋有何意义可言?因此认定陈女拒付房租非无理由,驳回房东邱男请求。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