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房东涨租3000元!新北女霸屋拒搬挨告 法官判她赔更多
▲张女租约到期拒搬,反控房东一口气涨租3000元,双方对簿公堂。(示意图/记者邝郁庭摄)
记者庄智胜/新北报导
新北市一名张姓女子108年与周姓房东签约,以每月租金新台币2万元承租房屋居住,未料租期届满后,周男意图收回自住,但张女却拒不搬迁,反控系周男一口气涨租3000元。双方对簿公堂,板桥地院法官审酌后,判决张女应将该屋腾空返还周男,并按月给付租金以及一倍之违约金、共4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房东周男108年9月与张女签下租约,将该屋租予张女居住,约定每月租金2万元整,契约已于110年9月30日届期,双方未再签立新约,但张女仍住在该处。周男表示,自己原本在花莲某医院就职,112年10月后转至新北某医院,虽有员工宿舍可住,但生活仍有诸多不便,且宿舍近期有拆迁计划,因此租期届满后意图将该屋收回自住,未料张女却拒不搬迁,周男因此提告要求张女返还房屋,并按月给付租金不当得利2万元、以及租金一倍之违约金2万元,合计每月共4万元,直至张女搬离为止。
对此,张女则辩称,她住在该处已经4年6月,每月皆准时缴纳租金,112年10月中旬周男曾与她碰面想签立新租约,但却一口气将租金调涨至2万3000元,她认为一下子涨太多,要求先加5%、待1年后再调整,但周男不同意,称有人以更高额之租金要向其承租,并要求她一个月内搬走。张女不希望居无定所,表示若周男允许她申请租金补贴,就接受2万3000元租金,但遭到周拒绝。张女认为,自己从无欠租,也无不当得利,因此请求驳回。
法官认为,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即应返还租赁物,且周男112年12月曾委请律师发函通知张女,表示「双方间租赁契约依法将于到文一个月后生终止效力,张女应立即还屋。如届期未搬迁,将逐月请求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并依租赁契约追讨月租金一倍之违约金,直到还屋为止。」法官据此认为周男请求有理由,判决张女还屋,并按月支付新台币4万元予周男,直到搬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