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给她「上班」 女房东被判刑2个月

记者黄翊婷/新北报导

妇人阿凤(化名)将位于新北市的某房屋出租给A女使用,后来A女被查获从事性交易,她也因此挨告。虽然阿凤坚称不知情,但新北地院法官检视A女的证词以及A女与阿凤的对话纪录,发现她曾在讯息中提及「妳觉得那边的客人好做吗」等话,显然是知情的,最终没有采信她的说词,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个月。

▲阿凤将房屋出租给A女使用,但辩称不知道对方从事性交易。(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判决书中记载,阿凤明知A女租屋是要从事性交易,仍将位于新北市的某房屋以每个月1.2万元为代价,出租给A女使用;去年2月间有网友在网路论坛刊登性交易广告,号称「新人,保证没约过」,被执行网路巡逻的警员发现,于是警员乔装成客人,透过LINE联系,并与A女约定进行性交易,费用为1500元,进而将人抓获。

A女被逮之后,出租房间的阿凤也因此挨告,一审被法官依图利容留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得易科罚金6万元。阿凤提出上诉并强调,自己只是单纯租屋给A女,不知道对方从事色情行业,法官不能仅凭片面之词就认定她有罪。

不过,A女出庭证称,阿凤是她的二房东,该房屋是租来「上班用的」,就是从事性交易,阿凤也知道此事。而在A女与阿凤的对话纪录中,阿凤曾传讯息询问A女「妳觉得那边的客人好做吗」、「我觉得这样刚刚好,因为妳都按习惯了,我觉得客人那个亮度都说很好」等等。

新北地院二审法官认为,从A女的证词和对话纪录看来,阿凤显然知道A女租屋是为了从事性交易,她的说词和客观事证不符,因此没有采信,本案犯罪事证明确,一审用法、量刑并无违误,最终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