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一租客租房两个月后,房东发现家被淹了…
原标题:租住房水龙头漏水,家被淹这“锅”谁来背?中介公司要不要承担“隐瞒房屋瑕疵”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2日,小王通过中介公司租赁了位于莒南县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约定租赁时间自2024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租赁费为14500元。签订合同当日,小王将租赁费交付给小杨,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小王入住后,与妻子外出两个月,租赁房屋空置。
8月18日晚,当小王夫妇返回出租屋后,发现家里卧室和客厅的壁纸、客厅木地板、墙裙、木门、衣柜等多处被水淹,出现返潮发霉现象,遂马上告知了房东小杨。次日,小杨来到出租屋与小王查找漏水原因,发现系小王外出时未将洗衣机、热水器水龙头关紧而导致漏水。事后,小杨委托某评估公司对家中的损失进行评估,损失金额为19410元。
2024年8月29日,小杨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偿经济损失19410元。
小王收到起诉状后,倍感委屈,认为房东小杨明知涉案房屋存在渗水问题,却未如实告知和及时修缮,租赁的房屋不具备正常居住条件,给自己造成了经济及精神损失,自己已于2024年8月21日搬出案涉房屋。
2024年9月1日,小王又将小杨和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与房东小杨解除租赁合同,返还其租赁费、押金,要求房地产中介公司返还其中介费。
裁判结果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租赁房屋被水淹浸泡,是谁的责任?小王和小杨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租赁费如何处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现场的查看,明确了涉案601室房屋被水淹浸泡,系小杨安装的洗衣机水龙头开关角度违反常理,且未告知小王水龙头使用方法,导致水龙头在常规位置不能完全关闭而形成滴水现象,长时间滴水导致地面积水,造成木地板等被淹;出租屋卫生间电热水器的水管接头安装时也存在瑕疵,造成卧室墙面的水淹渍和壁纸脱落。基于以上事实,小杨对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小王作为承租人,在长时间离开租住房屋时,未检查水、电、暖、气是否完全关闭或排除故障,应承担次要责任。以上隐性房屋瑕疵,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法从直观上发现,不存在故意隐瞒房屋瑕疵的情况,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小杨返还小王房屋租赁费11480元(扣去已居住两个半月房租费3020元,)1000元的房屋押金不再返还;二、小王赔偿小杨房屋被水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评估费共计7980元;三、上述费用相互抵顶,由小杨返还小王房屋租赁费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