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伪造57枚"萝卜章" 8年骗取6家银行超5亿 国有大行也中招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案件显示,作为二十余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季某,通过伪造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企业印章等方式,指使公司多位下属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恒丰银行、齐商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农商行骗取贷款总计约5.1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发前季某还因涉嫌行贿罪被留置,侦查机关对季某讯问之前已掌握其罪行,但在留置期间其并未交代涉嫌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法院一审结果显示,季某犯骗取贷款罪、行贿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此外,季某多位下属也涉及骗取贷款罪落网,分别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季某,男,中专文化,山东裕林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季某安排吴某彬伪造了天津森伟科技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的21枚印章,企图通过季某实际控制的金嘉威商贸有限公司从银行骗取贷款,因银行审核严格贷款未成功。
为继续骗取银行贷款,之后,季某又指使其下属员工曹某、徐某超等人,通过经营“诚信工艺美术刻字店”的高某伟伪造公司印章,包括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的共计36枚公司印章。也就是说,季某等人为骗取银行贷款前后共伪造了57枚“萝卜章”。
法院查明,从2011年开始,季某利用实际控制的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公司,通过伪造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方式,指使下属员工曹某、严某、徐某超等共7名员工,分别从建设银行济宁分行、农业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恒丰银行济宁分行、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济宁农商行共6家银行合计骗取贷款约5.17亿元。用于汇入季某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购买房产、归还贷款本息、发放薪资等支出。
判决书显示,截至案发,季某及其公司尚欠上述银行共计约5.1亿元。其中,尚欠齐商银行4笔贷款本金共1.89亿元;尚欠恒丰银行3笔贷款本金约1.5亿元;欠建行济宁分行、威海银行、农行济宁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分别为7537万元、4442万元和2273万元。
季某犯下的罪行还不止与此。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季某卷入此项骗贷案之前,已经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行贿罪立案,在对季某讯问前,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罪行,但季某并没有主动向监察委员会交代涉嫌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事实。
同样卷入这起巨额骗贷案的还有季某的8位员工和1位经营刻章业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并交由法院审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曹某、徐某超、严某等共7人存在通过伪造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方式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7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侦查机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季某下属吴某彬、经营“诚信工艺美术刻字店”的高某伟伪造公司印章共计57枚,对于被指控的伪造公司罪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29日对季某作出判决,认定季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另外还构成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并查封、扣押相关财物,退赔被害单位。
法院认定,曹某、颜某、吴某民、徐某超等7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吴某彬、高某伟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曹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6人分别被判以1年5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的刑期及缓刑,并处以2万至6万元不等的罚款。伪造公司印章的高某伟和吴某彬被分别判处1年5个月、1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及1万元的罚金。相关伪造印章一并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