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伪造57枚"萝卜章" 8年骗取6家银行超5亿 国有大行也中招

山东一私企伪造印章57枚,8年间骗取6家银行巨额贷款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案件显示,作为二十余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季某,通过伪造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企业印章等方式,指使公司多位下属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恒丰银行、齐商银行、威海商业银行济宁商行骗取贷款总计约5.1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发前季某还因涉嫌行贿罪被留置,侦查机关对季某讯问之前已掌握其罪行,但在留置期间其并未交代涉嫌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法院一审结果显示,季某犯骗取贷款罪、行贿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罚金100万元。此外,季某多位下属也涉及骗取贷款罪落网,分别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季某,男,中专文化,山东裕林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季某安排吴某彬伪造了天津森伟科技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的21枚印章,企图通过季某实际控制的金嘉威商贸有限公司从银行骗取贷款,因银行审核严格贷款未成功。

为继续骗取银行贷款,之后,季某又指使其下属员工曹某徐某超等人,通过经营诚信工艺美术刻字店”的高某伟伪造公司印章,包括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的共计36枚公司印章。也就是说,季某等人为骗取银行贷款前后共伪造了57枚“萝卜章”。

法院查明,从2011年开始,季某利用实际控制的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公司,通过伪造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方式,指使下属员工曹某、严某、徐某超等共7名员工,分别从建设银行济宁分行、农业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恒丰银行济宁分行、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济宁农商行共6家银行合计骗取贷款约5.17亿元。用于汇入季某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购买房产、归还贷款本息、发放薪资等支出。

判决书显示,截至案发,季某及其公司尚欠上述银行共计约5.1亿元。其中,尚欠齐商银行4笔贷款本金共1.89亿元;尚欠恒丰银行3笔贷款本金约1.5亿元;欠建行济宁分行、威海银行、农行济宁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分别为7537万元、4442万元和2273万元。

季某犯下的罪行还不止与此。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季某卷入此项骗贷案之前,已经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行贿罪立案,在对季某讯问前,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罪行,但季某并没有主动向监察委员会交代涉嫌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事实。

同样卷入这起巨额骗贷案的还有季某的8位员工和1位经营刻章业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并交由法院审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曹某、徐某超、严某等共7人存在通过伪造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方式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7位被告人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侦查机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季某下属吴某彬、经营“诚信工艺美术刻字店”的高某伟伪造公司印章共计57枚,对于被指控的伪造公司罪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29日对季某作出判决,认定季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另外还构成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并查封、扣押相关财物,退赔被害单位。

法院认定,曹某、颜某吴某民、徐某超等7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吴某彬、高某伟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曹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6人分别被判以1年5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的刑期及缓刑,并处以2万至6万元不等的罚款。伪造公司印章的高某伟和吴某彬被分别判处1年5个月、1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及1万元的罚金。相关伪造印章一并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