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教授:监狱不得限制受刑人入监前的专业与职业活动

▲警大教授赖拥连认为受刑人入监后,应可从事入监前的工作。(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我国监狱人权低落,引发学界关切。警察大学教授赖拥连28日引用美国判例,认为美国监狱原则上不得限制受刑人入监前的专业职业活动,并不得检视受刑人自监狱中寄出的信件。另外矫正署代副署长周辉煌也说,近年来人权提升,受刑人对受刑处遇措施,申诉案量大增。

台湾大学法律系28日举行「台湾监狱制度的未来展望」研讨会中央警察大学犯罪防治系副教授赖拥连,在研讨会中以「受刑人秘密通讯与表现自由之违宪探讨与修法刍议:美国判例法之借镜为题,做出专案报告。他在报告中,举出美国1987年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Tuner V.Safely判例,并对比台湾监狱现行状况,提出以上理论

赖拥连指出,矫正机关担负国家执行刑罚责任社会大众监所的期盼,其实就是扮演好防卫社会、隔离罪犯防线,所以「戒护第一」就成为矫正人员的工作信仰。在这种根深蒂固的信念下,受刑人的权益,长久以来被漠视与忽略,连美国在40年前,也都采取hands-off(不干预)政策;直到近年来人权高涨,美国才做出改变。

赖拥连强调「他山之石,或可攻错」,美国法院对监狱人权的讨论已经超过30年,才做出以上的结论。而他发现台湾受刑人的权益,确实无法与相关的国际规范(如联合国最低人犯处遇标准)相接轨,以致台湾监狱人权经常被国际人权组织点名,要求改进。他认为,美国经验殷鉴不远,我国这10年来共出现了8号大法官解释,「监所兵败如山倒」。法院介入监所事务审查,可以让监所投鼠忌器,对监所人权提升有正面帮助。

至于矫正署代副署长周辉煌也表示,近年来监狱人权确实不断提升。尤其在媒体报导、名嘴谈论环境封闭资讯沟通管道不足,以及知名人士羁押执行等等因素影响下,让受刑人的处遇备受关注。尤其在大法官解释755、756号解释出炉后,申诉案量更是大增,主要都是针对受刑人处遇管制问题。而他也希望透过修法,让外部人士可以介入矫正机关的业务运作,让监狱人权更加提升。

▼赖拥连举出美国判例,认为我国监狱不得限制受刑人从事入监前的专业工作。(图/记者吴铭峰摄)

▼赖拥连举出美国判例,认为我国监狱不得检视受刑人自监狱中寄出的信件。(图/记者吴铭峰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