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要求尊重受刑人尊严与人权!《监狱行刑法》三读过关

▲立法院三读通过监狱刑法修正案,狱政人权更获重视。(图/视觉中国)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立法院17日三读通过《监狱行刑法》修正案,开宗明义就要求「监狱人员执行国家刑罚权,应符合比例原则、尊重受刑人尊严及维护其人权,且不得歧视。」此外也提高作业賸余60%充作受刑人劳作金,并给予受刑人超时工作金,监狱人权将获得长足进步。

法务部修法通过后,随即发布新闻,强调1946年即已制定的《监狱行刑法》,一直是扮演矫正制度能否教化成功的关键。而随着时代变迁及人权意识高涨,狱政人权也逐步提升。因此法务部自2008年起,就打算修正《监狱行刑法》,历经上百次的研商会议,终于在2019年底顺利修法过关。

法务部指出,这条路走了将近12年,修法条文由原有94条扩增至156条,以保障矫正人权为核心,展现法务部落实狱政革新的决心。本次修正参酌国际公约大法官相关解释,并落实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决议,达到政府对于狱政法制改革之目标。

最后法务部强调,「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国民,其基本权益不容忽视,保障矫正人权,以有效发挥教化效能,才能帮助受刑人重生,减少再犯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希望这次的修法,能让我国矫正制度更加透明及完备外,更有助于受刑人人权之保障、矫正处遇之有效发挥及复归社会目的之达成,而具体贯彻我国人权立国宗旨,并实践民众对司法改革的期待。

法务部也将本次修正重点分述如下:

一、增定监狱人员执行国家之刑罚权,应符合比例原则、尊重受刑人尊严及维护其人权,且不得歧视,并应使受刑人了解其所受处遇及刑罚执行之目的。另明定监狱应保障身心障碍受刑人权益,采取适当措施为合理调整,以及不得对受刑人施以长期单独监禁规定,以保障人权。(修正条文第6条)

二、为落实透明化公开化,增定监狱应设独立之外部视察小组,促进外界对于矫正机关业务之认识与理解,协助监狱运作品质及可用资源之提升。(修正条文第7条)

三、戒护安全部分,增定监狱得对受刑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护或收容于保护室之要件程序期限,以及安排医事人员评估其身心状况,并提供适当协助之规定,以维护人权。(修正条文第23条)

四、作业方面,基于「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业賸余由现行37.5%提高至60%充受刑人劳作金。另明定延长作业时间应经受刑人同意,并应给与超时劳作金;以及明定受刑人因作业或职业训练而有伤亡情形者,应发给补偿金之规定,以强化其保障。(修正条文第32条、第37条、第38条)

五、医疗资源方面,增定监狱依其规模及收容对象、特性,得在资源可及范围内备置相关医事人员,于夜间及假日为戒护外医咨询判断,并由卫生主管机关定期督导、协调及协助改善卫生医疗相关事项。(修正条文第49条)

六、为保障受刑人通信、投稿权益,参照司法院释字第756号解释意旨,明定监狱检查受刑人之书信,系为确认有无夹带违禁物品,并列举得阅读、删除其书信内容之情形。另为使受刑人应能获得保密及有效之法律协助,规定受刑人与其律师辩护人之通信、接见,无论所涉诉讼或程序种类为何,应符合「开拆不阅览,监看不与闻」之精神。(修正条文第72条、第74条)

七、司法救济部分,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55号解释,增定「陈情、申诉及起诉」相关规定,确认监狱与受刑人所衍生之公法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循申诉、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保障受刑人相关救济权利。(修正条文第90条至第114条)

八、因应司法院释字第691号解释,对于不予假释、撤销假释、废止假释之处分,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复审,及不服复审所为决定,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规定。(修正条文第121条至1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