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羁押法》、《监狱行刑法》修正 狱政人权新里程碑
▲《监狱行刑法》及《羁押法》的修正,让我国监所人权的保障更往前迈进一步。(图/视觉中国CFP)
立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当天三读通过《羁押法》修正草案,强化羁押被告人权保障,例如增订看守所人员执行职务,应符合比例原则;明定不得单独监禁超过15天、对被告施用戒具不得逾48小时。另建立被告就不当处遇提出申诉及司法救济制度,对于被告人权保障措施有诸多的改善与提升,值得喝彩。
据媒体报导,直播主连千毅被法院裁定羁押禁见期间,却传出在看守所内收看掌上型电视,引发串证疑虑等风波。要厘清此问题,首先要知道羁押的目的并非在提前惩罚被告,也不是判断被告有罪与否,而是为了在侦审程序中防止被告逃亡与保全证据。惟现行法令及刑事收容制度,往往将受羁押被告视为在监狱执行的受刑人,导致尚未定罪的被告权益保障有所不周。
再者,大法官曾在释字第653号解释指出,被告受「无罪推定原则」保障,除了为达成羁押目的及维持羁押处所秩序所必要,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而影响的权利受到限制外,其余羁押被告所享有的权利与一般人民并无不同。因此,对羁押被告的处遇,除了人身自由暂时受到拘束外,如涉及限制其基本权利者,仍须符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规定。
况且新《羁押法》规定,为提供被告多元之生活辅导,并使其于羁押期间不致与社会脱节,并保护其资讯、教育及娱乐之收听、收看权益,增订第38条第1、2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看守所得提供广播、电视设施、视听器材或资讯设备为生活辅导。被告经看守所许可,得持有个人之收音机、电视机或视听器材为收听、收看。」如被告之接见、通信等事项依《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等相关规定受有限制,其使用资讯设备时自应配合(例如仅能使用无对外连线的设备),既无完全禁止收视之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新《羁押法》修正条文第5条第1、3项明订:「为落实透明化原则,保障被告权益,看守所应设独立之外部视察小组。」「视察小组应就看守所运作及被告权益等相关事项,进行视察并每季提出报告,由看守所经监督机关陈报法务部备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开,由相关权责机关回应处理之。」此系参考日本矫正机关「视察委员会」机制,以及德国矫正机关「咨询委员会」制度,透过设立外部视察小组,促进外界对于看守所现况的认识,进而要求矫正机关改善或防止弊端的发生,让阳光可以照进铁窗内阴暗的角落。
然为避免外部视察小组的工作流于形式,或因附属而官官相护,未来法务部于订定视察小组视察办法时,允于办法中明定视察委员得「不定期」进入看守所与被告、管理人员或其他关系人接触访谈,获得第一手明确资讯,作为视察报告之依据。
另外,立法院12月10日亦三读通过《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等三个法案,未来监察院下设「国家人权委员会」,在新增九大职掌中,第一项规定可依职权或陈情,对涉及酷刑、侵害人权或构成各种形式歧视的事件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及救济。而后该委员会在运作上果能与外部视察小组彼此搭配合作,资讯共享,以发挥查察防弊的监督功能,如臂使指,相得益彰,此亦有待主管机关进一步探讨研拟规画。
▼《羁押法》修正中规定看守所得办理修复式司法相关宣导课程,增订促进被告与被害人调解及关系修复的法源依据。(图/视觉中国CFP)
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次修法在草案第37条规定:「看守所得办理修复式司法相关宣导课程,并配合进行被告与被害人间之调解及修复事宜。」主要是回应司改国是会议「实践修复式正义」的重要决议,增订促进被告与被害人调解及关系修复的法源依据。
「修复式正义」或称「修复式司法」,希望在犯罪发生后,判决确定之前,协助当事人借由有建设性的参与及对话,在尊重、理解及沟通的氛围下,疗愈创伤、复原破裂的关系,兼顾被害人人权的保障。新《羁押法》容许于羁押阶段进行庭外修复程序,不但可以节省诉讼程序的浪费,亦可减少讼源,确是一良法美制。惟究竟看守所中如何推动实践,新法仅布建一个条文又欠缺配套,殊嫌简略,亦有待行政补强。
监所人权的保障,则是评估一个国家人权是否进步的重要指标。继《羁押法》三读后,立法院在12月17日最后一次院会,也完成《监狱行刑法》修法,两者相因相成为用,扩大监所人权的保障,以达到受刑人最终复归社会的目的。
这两部法案皆以监所透明化、法治化、人权化作为修法方向,修正幅度之大,效益之广,前所未有。诚如尤美女委员日前在三读后登记发言表示:「终于拼上狱政改革中重要的两块拼图!」惟修法只是一个起点,新法施行后,我国如何具体落实,并能相对改善监所环境、人数超收、监所管理人员工作条件等重要的结构性课题,期待台湾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朝向先进狱政国家标准迈进。
好文推荐
苏友辰/人民参与刑事审判何去何从
苏友辰/谈法官伦理红线的拿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