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旻/《监狱行刑法》修正草案短评
▲犯错者不因为服刑而沦为奴隶,监狱中的行政作为与人际互动也仍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图/pixabay)
日前(4月11日)行政院院会通过《监狱行刑法》修正草案,条文数比现行法多出50%,内容的修正幅度也大到几乎等同于重新制颁。相关单位对于此次修法相当慎重,从民国101年便开始着手规划,历经4年的时间、召开过64次会议,才完成法务部内的初稿拟定(见矫正署于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上的说明);而行政院的审议流程也费时半年多,召集近二十次的协调与审查会议,广纳各方意见,并反复斟酌力求完备,谨慎敬业的态度值得激赏。
这次草案涉及的事项繁多(部分重点可参考行政院新闻稿及法务部懒人包之说明),而当中所透露出的新价值取向及观念,贯穿于各该修正内容背后,可说是最大的亮点。大致可归纳为下列三个方向:
一、维护受刑人的基本尊严
有些民众可能误以为「吃牢饭」很惬意,有吃有住,就只是不能离开而已。但实际上,许多一般人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对受刑人来说,都可能出于戒护安全或管理利益的考量而被调整,时常损及受刑人的生存保障及身而为人的尊严。修正草案中一些看似平凡的要求,其实都是在回应目前监狱行刑实务中的特定问题。
例如:受刑人的身体与外界隔绝,各种维持生存的给养照顾皆依赖监狱提供,但矫正机构内无法应有尽有,对于较难处理的伤病,还是需要由管理人员戒护受刑人到监狱外的医院门诊或住院。只是,实务上往往由于监狱管理人力吃紧,故非到情况危急,不愿轻易带受刑人外出求医。由于已经发生过多次受刑人因未能及时就医,导致延误病情而死亡的事例,修正草案第49条第2项才会要求监狱「备置相关医事人员,于夜间及假日为戒护外医之咨询判断」,以防狱方误判紧急就医的必要性(不过,该项修正的用语,只说监狱「得」备置医事人员,并未要求「应」备置,则对于此等人命关天的事,终究还是为德不卒)。
另外,又像是在收监时或每次重回监狱时,对受刑人皆须进行例行性的检身,往往会要求受刑人脱光全身衣物,并背对着管理人员弯腰翘臀,用手将自己的臀部掰开、同时作咳嗽动作,以便管理人员检视肛门内有无夹藏违禁物品。了解此种足令一般人感到羞耻难堪的实践方式,再来看修正草案第14条第2项所述的「检查身体,如须脱衣检查时,应于有遮蔽之处所为之,并注意维护受刑人隐私及尊严」,便能感受到其中深意。虽然监狱终究是高度警戒的生活环境,为维护管理秩序,很难赋予受刑人与一般人同等程度的隐私保障,但修正草案至少宣示了受刑人仍应受到尊重,不能恣意对待。修正草案第21条第4项,要求狱方对受刑人运用科技设备戒护(通常指以监视器拍摄)或搜检舍房时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亦是出于相同的考量。
二、破除监狱的封闭性
以往可能认为,受刑人反正都是因为犯了罪才会入狱,本就理亏,故应当怀着赎罪的心情服刑,对于各种生活条件及管理措施也该照单全收,遂不必特别顾虑其权益。不过,监狱并非法治真空的地带,犯错之人不因为服刑而沦为奴隶,监狱中的行政作为与人际互动也仍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只是,由于监狱当中的权力关系不对等,加上生活环境的封闭性,受刑人往往孤立无援,积弊也不易被发觉。
为了让监狱制度透明化,增加外力介入、纠正弊端的可能性,修正草案第7条新设计了外部监督机制,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独立的视察小组,对监狱的运作与受刑人权益等事项进行监督。并且,修正草案第22、23条亦要求监狱在对受刑人实施隔离保护(令他与其他人分隔独处)、施用戒具(上手梏脚镣)、固定保护(用拘束衣绑住他的身体)等措施时,必须通知家属,以防受刑人遭到不当的对待。而更具指标性的修正,则是草案新增了第12章,提供受刑人一整套陈情、申诉、诉讼救济的管道,让受刑人能够主动对外求援,并且使行刑活动有机会接受司法部门的检视。
三、调整行刑思维
虽然我国的刑罚理念,一直号称是追求改善、教育犯罪者,而不是对犯罪者施加报复、令其痛苦,但由于投注于各别受刑人的给养与辅导资源长期不足,加上行刑法规的字里行间、乃至实务的惯常作法当中,处处展露出威权的态势,故实际上呈现出来的效果,反倒接近于后者。
在这次的修正草案中,国家机关则改换了姿态,朝向体恤、节制、谨守法治迈进。草案中的相关条文不胜枚举,像是第6条第3项对于身心障碍受刑人之顾虑、第53条应按季节供应冷热水之要求、及其他各处将对于受刑人之种种不利措施的发动条件与作法皆细致地规格化等均属之。(而前面已提到过的,对于检身及施加保护措施的限制,也算是其中适例。)
此种国家机关的新姿态,能够形塑出有利于教化的氛围,并且也为受刑人提供良好的示范,看起来我国这回真的有希望落实矫治处遇的理念了!不过,目前矫正机构面临迫切的超额收容及管理人力不足问题,从修正草案中尚看不见解决之道(只在草案第17条第1项中,提到可采行移监的方式抒缓收容压力。只是,此种作法将增加家属探视的困难,易使受刑人失去狱外人际关系的支持,反而有碍其更生)。当管理人员与受刑人之间比例悬殊时,必定只能采取高压的方式维系秩序,而不敢给予受刑人宽松的待遇,则修正草案中的种种美意若要能够真正实现,则此种逼监狱管理人员对受刑人弱弱相残的前提性困境,恐怕得先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