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怡青/熟识者性侵—司法实务界永远的难题

▲性侵案件审判一直是司法实务界的大难题,与熟识者性侵的大幅增加应有相当大的关连。(图/视觉中国CFP)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这本书及作者的过世再度引发社会大众对于性侵的讨论。我注意到的是,本书作者曾经向律师咨询提告的可能性,律师却告知由于年代久远、难以证明等因素,认为难以成案,导致作者放弃司法追诉这个途径。

卫福部近10年的统计中(2007~2016年),性侵通报人数为94,912人,其中熟识者性侵占72%,陌生人性侵则为7%。对照法务部发布的检察署办理性侵害案件统计,近十年性侵案件进入地检署侦办的被告总人数为44,710人,其中男性被告(即加害人)占97.8%;但经起诉的却只有21,314人,获有罪判决者为19,004人。从两个行政机关的统计可以发现,性侵成罪的机率极低,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这与熟识者性侵的大幅增加应有相当大的关连。

性侵案件的审判一直是司法实务界的大难题。在现代法治国家动用刑事处罚的权力被严格限缩的前提下,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及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严格证明法则」,在在提醒司法实务人员办理刑案必须谨慎再谨慎,务必讲求证据的充分。不过有鉴于性侵案件的隐密性,以及被害人采证困难,因此实务上虽仍不能将被害人陈述作为判决被告有罪唯一的证据,但只要可以证明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或是案发对被害人的影响,也能做为判决有罪的证据。只是在司法实务上,由于被害人心理状态只是间接证据,而被害人在案发后反应也大有不同,因此就算放宽采证标准,获得有罪判决仍然不容易。

另一方面,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目的在于维护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因此「被害人是否有与加害人性行为意愿」便是关键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案发场景私密性,如何透过客观事实证明有无发生被害人所指述的事实,本身就已经是个难题;而在熟识者性侵案件,更会遇到「被害人意愿的证明」这层困难,也就是当被告答辩「我们确实有发生性行为,但那是你情我愿」的时候,被害人如何证明自己与加害人的性行为「你情但我不愿」?这在被害人已达性自主年龄(16岁)后更是如此。

▲对于「加害人表示未感受到性行为违反被害人意愿」的熟识者性侵案件,被害人提告的行为在侦查阶段易受到质疑。(图/视觉中国CFP)

以书中女主角房思琪所遇到的师生恋的情形为例,难以证明「非出于自愿」的事由包括被害人长期与加害人有性关系,或是距离被害时间已久远;而若是朋友间的性侵(即俗称的约会强暴),则是体现在于被害人在案发前的过于掉以轻心(例如半夜单独与加害人相约)、被性侵时未能明确表达「不要」的意思,或案发后未积极求救、未表现出明显的创伤反应等。更糟的是,对于这种「加害人表示未感受到性行为违反被害人意愿」的熟识者性侵案件,被害人提告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上(尤其是侦查阶段)非常容易受到质疑。因为,司法实务工作者基于秉持问案公正惯性,以及为了检验告诉人证词可信性,经常在无意间显露出对被害人不信任、不友善的态度,并造成被害人再次的心理创伤。这些经验正是导致律师面对此类未明显表达违反意愿的性侵被害人询问提告可能性时,不敢给予太积极正面回应的原因—告得成的机率不高,受到二度伤害的可能性却极大。

身为一个经常处理性侵案件的实务工作者,虽然知道性侵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上遭遇的困难,对于成罪率低并非不能理解,但仍有两点想提出:

第一,司法实务工作者(尤其是站在前线的警察及检察官)必须了解,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性侵被害人鼓起勇气出面提告,至今仍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不要轻易认定被害人提告只是为了报复、为了钱,而不相信其陈述。

一般人可能难以想像,事实上检察官因不相信被害人,态度极为不友善,主动举发被害人诬告,让被害人变被告的案例并不罕见。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二度伤害,一般都是来自司法实务工作者的「问案态度」,但问案态度愈差,获得真相的可能性也愈低。

再者,虽然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条文男女皆可适用,但从前面的数字就可以看出,性侵绝对是个与性别相关的刑事案件类型。站在预防案件发生的立场,性别平等教育情爱教育绝对是必要的。教育可以做的,不只是让潜在的被害人自保,更可以让潜在的加害人学习如何不成为加害人,而这些教育的对象亦不限于学生,师长主管等与他人具有上下地位关系的社会人士更应该是受教育的对象。性别不同,在性关系上的思考绝对有差异,透过教育让一方了解他方的想法,才是减少性侵发生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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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德臻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妇女新知基金会常务董事。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