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法官法时代的司改难题

今年以来,陆续有民调显示台湾社会司法信任度十分低落。这当然与过去一年多来某些司法事件引起社会哗然有关。当中又以去年发生的「司法人员集体收贿案」与「白玫瑰运动」具有关键性影响,而这两起司法事件也出现在上个月国际特赦组织于英国伦敦总部所发布的全球人权报告当中。笔者认为,这两件司法事件,本身也凸显台湾司法存在已久的结构性问题,纵使《法官法》已在日前三读通过,但是否真能让人民对司法信任止跌回升,亦待长期观察。

台湾人民长期以来对司法的不信任,笔者认为,必须从司法体制的两个面向去探讨:即对于「司法独立」的不信任,以及对于「司法问责」的不信任。

经历长期威权统治的台湾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有一部分即来自转型正义的未能实现,司法无可避免受到政治冲击,即使台湾在解除戒严后,历经一波民主化,并在二○○○年首次完成政党轮替,但首次政党轮替后,民主未能予以深化。当转型正义未能体现在司法体制的层次,也影响到人民对于司法的疑虑,而这个部分,所指的便是对于「司法独立」的不信任。

随着民主转型与政党轮替,司法改革运动也转向更积极的「司法问责」诉求,也就是司法体制如何回应民主社会中应有的司监督与问责机制建构,确保司法独立不会扩张为「司法滥权」。从威权走向民主之后,司法体制是否也同样地与时俱进,不论是在办案或判决品质上,或者司法人事素质上,除了符合司法独立原则,更要能回应到法治社会应有的基本民主机制与责任。而这一波对于「司法问责」的不信任,在社会运动的表现上,即以倡议超过十五年的「法官法立法运动」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从司法人事体制的建构来看,基本上观察一个司法人事体制的健全性,我们可以发现「人」的因素镶嵌在司法系统的几项指标当中:司法人员的操守往往连结到司法独立的层次;司法人员的态度反映了司法的可亲近性;以及司法人员的办案或审判品质牵涉到司法的可问责性。然而笔者也必须提出一个待思考问题,即使三个指标表现都达到一定程度,台湾民间社会是否全然对司法建立更高的信任?司法信任除了建构在司法体系本身的健全性之外,另一部分,也必须建构在一个更成熟的「政治部门」与「公民社会」。

这个质疑的基础,一方面是关于台湾政治部门长久以来对于转型正义问题的忽视。整体而言,目前台湾整个司法体制较过去威权时期比较起来,当然有大幅的进步,尤其就民主成熟度来看,司法部门的法官或检察官,对于民主或法治的观念、态度,与来自政治部门中民选政务官民意代表相比,也显得相对进步许多。因此目前司法体系必须面对的另一个严苛挑战,即是来自民粹政治下,政治部门在决策、立法上的怠惰或者错误而影响到司法部门的判断。

另一方面,则是公民社会法治观的建构问题。举例来说,根据中正大学犯罪研究中心的民调,即使有超过七○%的民众不信任司法,但在所有司法体系都无法避免人为错误的情形下,关于死刑存废的议题,却仍有高达八八%以上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

借由这两项数据显示出民意的吊诡之处,意即短期内至少不易改变「不信任司法却要维持死刑」的矛盾社会心理,其实正显示下一波的司法改革,应更全面性的回归到公民社会整体,也就是公民社会如何深化法治的基础。而反映在具体的司法改革运动上,则是台湾社会必须开始面对建构公民参审制度的需求讨论,以及对法学教育改革的检讨。

作者为国际特赦组织台湾分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