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司法间「官官相护」 《揭弊者保护法》恐难见效

▲ 假若连法律规范上都存在不公平,那就是兹事体大。(图/记者屠惠刚摄)

● 无名轼/自由业

行政法院素有「败诉法院」之称号,乃因「民告官」先天存有不公平之处,包括武器不对等、资讯不对称。但假若连法律实务规范上都存在不公平,那就兹事体大,因这可能涉及侵害人民诉讼权的违宪事宜,也可揭露行政与司法两官僚机关间官官相护,乃至沆瀣一气的具体事证。

我国刑事法院属于被动的「不告不理」。人民对于遭受刑事犯罪侵害之救济权,始于「起诉权」之行使。倘若无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诉,法院是不会主动审理人民受害的案件。然而,倘若司法实务见解可以超越法律之规范,而自行做出超越法律规范的实务见解,让受害的人民竟然无权起诉加害者,这对于我国的司法而言将会是多大的讽刺与伤害。然此等案例却很可能活生生出现在中华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当中。

《刑事诉讼法》第232条明文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为告诉。」何谓犯罪之被害人,就该法条之文义解释,当然是指因为犯罪行为而权益遭受侵害之人。这是简单明了,可一目了然的解释。但到了司法实务界,竟然可以无中生有,自行创设出一套所谓「直接」与「间接」被害人的概念与解释。然后以所谓「司法院院字」的解释方式来规范各级法院与检调系统。

▲ 犯罪之被害人,当然是指因为犯罪行为而权益遭受侵害之人。(图/犯保总会提供)

司法实务见解认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行为,只有国家机关才是「直接」被害人,人民充其量只能是「间接」被害人。所以只有前者才有「告诉权」,后者充其量只能做为「告发人」,假如面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分,也就没有「再议」之权能,此案将沦为石沉大海「被吃案」的命运。

此事的严重程度在于,倘若机关内部胆敢有人敢当「吹哨人」,他日后也很可能沦于求助无门,甚至被机关恶整至死的悲惨下场。因为机关内部的犯罪行为多半为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例如泄密罪(《刑法》132)、图利罪(《刑法》131)、贪污罪(特别法:《贪污治罪条例》)等。

因吹哨者无告诉权,倘若该机关利用关系与承办的检察沆瀣一气,而给予不起诉处分时,该揭弊者因为无法提起再议,该案件就可能沦于石沉大海被吃案的景况。此种情况就理论上而言绝对可能存在,事实上也当然存在过,只不过这些人不是求助无门,就是沉沦于「败诉法院」的淫威底下。

▲ 吹哨者无告诉权。(图/视觉中国)

虽然大法官释字第771号作出解释,对于「司法院院字或院解字」之实务见解,在大法庭制度成立后,因过往的判例与决议已然失效,法官可选择是否遵守。但倘若该判例或决议经由最高(行政)法院所采认,其他法官若有不同见解,仍须大法庭来做统一解释方得为之。

前述实务见解很明显已经剥夺人民在宪法上所赋予的「诉讼权」,但实务上却能任其存在数十年而未有任何人提出异议。这只能说明司法与行政这两大宪政机构间,官官相护的官僚体制其实早已存在数十年了。尤有甚者,倘若此种违宪的实务见解不被纠正,即便将来立法机关真能通过《揭弊者保护法》,也很可能因此号实务见解的枷锁桎梏使然,而让此法律的本意被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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