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勇敢揭弊被免职,揭弊者需要更多保护
▲为了鼓励人民勇于揭发身边的弊案,法务部提出了「揭弊者保护法草案」,希望保护勇于揭发弊案者。(图/视觉中国CFP)
根据新闻报导,有前公务员发现长官不断要求做假帐,因按耐不住罪恶感,便向廉政署自首,并协助检方调查原单位贪污情事。事后法官虽然依据贪污治罪条例予以免刑,但依据现行的《公务人员任用法》,仍被予以免职处分。当事人在民间司改会的义务律师陪同下,已于近日针对《公务人员任用法》一律免职的规定,向大法官提出释宪声请。
贪污治罪条例给予揭弊「吹哨者」减轻或免刑优惠
政府机关官员贪腐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各国政府关心的焦点,各地也大多有一套自己的处理方式。在我国,除了透过相关稽查机关的稽查之外,同时也透过内部人员举发的方式,找出潜藏在内部的贪污事实,这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吹哨者」。
由于这类的吹哨者是揭发贪污问题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因此也立法给予吹哨者刑期的优惠。在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1项中就有规定,在犯罪后自首并缴回因此取得的犯罪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若是因此找到其他正犯或共犯,则应该免除其刑。
这样的规定考量到吹哨者愿意出面揭露自己参与其内的案件,且如果有犯罪所得也已经将所得全数缴回,可以看出这个人已经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认知,并希望以实际行动补偿,给予刑度上的优惠。在结果上而言,也确实达到了效果。
免刑仍然是有罪判决,一样要免职
然而,这个案件出现的问题,是在《公务人员任用法》的适用。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2项前段的规定,凡是有第1项中任一款的情形,该名公务员应予以免职。这样的规范表面上没有问题,但却在遇到吹哨者时,遇到了十分诡异的情况。
虽然贪污治罪条例给予吹哨者「免刑」的优惠,但是免刑判决本身仍然是一种「有罪判决」。上面说到的《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当公务员有贪污行为被判刑确定后,就一律予以免职并终生不得在任用。两者一起适用之后,导致该公务员虽然已经获得免刑判决,却仍要被免职,似乎与鼓励机关内部揪出舞弊行为的目的不符。
除此之外,《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没有对案件类型做出详细区分,不论案件严重程度、刑度高低都一律免职,也是这条条文的问题之一。这样的规定是否过当?又应该要如何规定,也将是未来释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吹哨者如何保护?将是未来重点
事实上,除了法律层面对揭弊者的不友善之外,揭弊者还必须要面对许多生活上的困难。
当过兵的读者可能知道,虽然军中存在着「1985」这支申诉电话,但可能申诉到最后,却反而造成揭露者被被揭露者欺负的吊诡情形;在一般人的状况,则可能是在揭露后,自己或家人受到邻居、有力人士的「关心」。这样的问题,都是曾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如果不对这些愿意揭露问题的人保护,又有谁会愿意揭弊呢?
因此,为了鼓励人民勇于揭发身边的弊案,法务部也提出了「揭弊者保护法草案」,希望透过这部法律来保护勇于揭发弊案的民众。但这样的草案目前仍有许多反对声浪,究竟何时才能正式通过,就让我们继续等等看吧!(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好文推荐
●法操,司法监督网路媒体。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