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揭弊心惊惊 吹哨者真能受到保护?
▲多数犯罪行为若非知情者揭弊,想破案多有困难。如何落实吹哨者身分的保密,是吹哨制度成功的关键。(图/视觉中国)
多数的犯罪行为都具有隐密的特性,若非知情者揭弊,想破案多有困难。但揭弊者经常已是酱缸文化的一环,也是共犯者,揭弊后恐将面临被人报复或遭公司裁员,因此,若无一套鼓励揭弊的特别措施,只期待个人凭良心去揭弊,恐怕是不可能的。
为此,各国对于政府或组织内部不法行为的揭弊,都设有吹哨者保护机制,例如美国的《揭弊者保护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英国的《公益揭露法》(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以及日本的《公益通报者保护法》等。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揭弊保护机制,只在不同的法令,诸如《证人保护法》、《证券交易法》、《劳动基准法》中规定,不仅规范过于零散,同时对于揭弊者保护程度亦显然不足。
以《证人保护法》为例,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不能豁免行政责任,所以新竹县家畜疾病防治所公务员戴立绅揭露主管贪渎,刑事换得免刑,但因《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过于僵化,导致其被免职,到现在还没有工作。其他相关法规对于揭弊者身分及工作的保障,也都付之阙如,像永丰金控财务长张晋源揭露鼎兴牙医器材诈贷案、三宝建设等超贷案,因身分曝光,一夕之间被董事会拔除所有公司职务;副总经理王帼英揭露辉山乳业超贷案,除了被无预警开除,还被提起民刑诉讼,两年多来更接获数十封公司寄发的存证信函,以报复其揭弊行为。
如果揭弊者要承受这么多不利,那么揭弊一事势必成为空谈。因此,鼓励揭弊必须有一套保护揭弊者及豁免责任的机制,让这些深陷其中的人在利弊权衡后,愿意出面揭弊,否则只会让人选择随波逐流。
对于吹哨者保护最少要有「身分要保密」、「人身安全要保障」与「经济生活要保全」,确保揭弊者免于遭致不利益后果。最后是鼓励揭弊的特别措施,最常见的是给予揭弊者特定检举奖金,以及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借以提高揭弊的诱因。但从过往例子可见,当揭弊者的真实身分被揭穿,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心理或物理上的报复。
行政院刚通过的《揭弊者保护法》草案规定,若揭弊者也是共犯,或吹哨后有安全之虞,可准用《证人保护法》,并扩及家人、配偶等生活密切之人。但就《证人保护法》的实务经验显示,在刑事司法程序进行中,为顾及被告的程序权保障,例如阅卷权、出庭诘问权等,反而常使揭弊者的身分曝光。因此,如何落实吹哨者身分的保密,是吹哨制度成功的关键。吹哨者的身分无法保密,人身安全即无法获得保障,经济生活也无法获得保全,再高的检举奖金也创造不出揭弊的诱因。
以往揭弊制度常被人诟病的原因,在于一旦揭弊身分曝露,揭弊者常被降调、减薪、解职、惩处等不当对待,《揭弊者保护法》草案规定,当有此情形可依法请求回复赔偿,还可请求精神慰抚金、诉讼律师费、待业补偿金等。可是雇主一旦作出上述处置,揭弊者经济生活即陷于困窘,却还要面对企业组织的庞大压力,以及漫漫的诉讼长路,若无进一步的经济补助,恐怕很少有人可以坚持到最后。
草案即便对私人企业订有「好聚好散」条款,即揭弊者与雇主可合意终止劳务契约,雇主需支付3个月至1年不等的待业补偿。然而,传统的组织文化都将揭弊者视为「抓耙子」,而不是社会良知,也常认为揭弊是「窝里反」,是利益分配不均,揭弊者鲜少能获得他人喝采,多数会遭到组织内部不合理的待遇。例如当时出面检举立法院前秘书长林锡山的基层公务员,事后不仅被调单位,考绩更是连续三年乙等。对于揭弊,如果企业文化不变,恐怕更多人只会选择同流合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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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